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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外国语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修订)

【作者:| 发布日期:2025-04-07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皖财教〔2024〕12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对象为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奖励名额、标准及申请条件

第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确定,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四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科研创新能力强,无学术不端行为;

(七)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实行四级管理负责制。

(一)学校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全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三)各二级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学院党总支副书记、资助联络员、辅导员等为成员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组,负责本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四)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学生干部、学生代表(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为成员的评议小组,负责班级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荐人选的民主评议工作。评议小组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四章申请和评审程序

第六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审程序:

(一)本人申请。学生本人按要求填写《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并交至班级国家励志奖学金评议小组。

(二)班级评议。辅导员召开民主评议会,班级评议小组根据评审条件推荐班级候选人,候选人名单在班级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将班级评议结果报学院审核。

(三)学院推荐。学院在审核、遴选拟获奖学生过程中,要广泛听取师生意见。学院评审工作组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形成个性化的学院推荐意见,并在学院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校评审上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学院上报的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荐材料进行复核后,将评选情况报评审领导小组审核确定,确定推荐名单后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省教育厅。

(五)二级学院向本院学生公布投诉电话和邮箱,如师生有异议,可在学院公示阶段通过邮件或电话等方式实名向二级学院评审工作组提出投诉。二级学院在接到投诉后原则上应于2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六)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过设置投诉电话、投诉邮箱、现场接待等途径,接受学生实名投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投诉后原则上应于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五章评选原则和要求

第七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院长特别奖学金及学院奖学金。

第九条学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通过银行卡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颁发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审计、检查和监督,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安徽外国语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安外院〔2019〕226号)同时废止。

  第十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