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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外院〔2022〕118号 关于印发《安徽外国语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修订)》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日期:2022-09-05 】






各院、部、处、室: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学校对原《安徽外国语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安外院〔2019〕227号)进行修订,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安徽外国语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修订)

安徽外国语学院

2022年9月5日

安徽外国语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9〕3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我校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资助名额、标准及申请条件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名额每年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确定。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我校实行分档资助,分档标准为:特别困难每生每年4500元;困难每生每年3000元;一般困难每生每年2000元。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我校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实行四级管理负责制。

(一)学校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我校国家助学金评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以及评审工作的监督、复核、审批工作。

(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具体负责全校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三)各二级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和辅导员参加的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组,负责本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工作组名单报学生处备案。

(三)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学生代表(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为成员的评审小组,负责本班国家助学金推荐人选的民主评议工作。评审小组名单在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四章 申请和评审程序

第七条国家助学金的申请和评审程序:

(一)本人申请。由学生本人按要求填写《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并交至班级国家助学金评审小组。

(二)班级评议。由辅导员召开评审会,班级评审小组根据评审条件推荐班级候选人,候选人名单在班级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由评审小组填写班级评审意见报送学院审核。

(三)学院推荐。学院在审核、遴选拟受助学生过程中,要广泛听取师生意见,由学院评审工作组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形成个性化的学院推荐意见,并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校评审上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学院的推荐人选进行汇总,在调查核实后将推荐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领导小组确定的推荐名单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省教育部门。

(五)学生对评审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日内直接书面向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提出疑问,由评审领导小组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议,予以答复和解决,如情况属实,应及时纠正。

第五章 国家助学金评选原则和要求

第八条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国家助学金坚持专款专用,通过银行卡按月将助学金发放给获得资助的学生,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要接受校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一条学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安徽外国语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安外院〔2019〕22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