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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外国语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作者:| 发布日期:2019-09-19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确保评审工作公平、公正、公开,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安徽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财教[2019]914号)和《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函[2019]10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对象为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名额、标准及申请条件

第三条国家奖学金奖励名额每年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确定,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学年8000元。

第四条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五条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年级要求:二年级及以上年级本专科学生方可申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特殊学制的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层次确定参与相应学段的国家奖学金评定,原则上从入学第六年开始不再具备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资格。

(二)成绩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的学生,可以申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果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但需要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需经学校审核盖章确认。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我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实行四级管理负责制。

(一)学校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设立评审委员会。评审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评审工作,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

(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三)各二级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和辅导员参加的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组,负责本院国家奖学金评审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四)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学生代表(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为成员的评审小组,负责本班国家奖学金推荐人选的民主评议工作。评审小组名单在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四章 申请和评审程序

第七条国家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审程序:

(一)本人申请。由学生本人按要求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并交至班级国家奖学金评审小组。

(二)班级评议。由辅导员召开评审会,班级评审小组根据评审条件推荐班级候选人,候选人名单在班级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由评审小组填写班级评审意见报送学院审核。

(三)学院推荐。学院在审核、遴选拟获奖学生过程中,要广泛听取师生意见,由学院评审工作组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形成个性化的学院推荐意见,并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校评审上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学院的推荐人选进行汇总,在调查核实后将推荐名单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核确定,领导小组确定的推荐名单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逐级报至省教育部门。

(五)学生对评审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日内直接书面向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提出疑问,由评审领导小组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议,予以答复和解决,如情况属实,应及时纠正。

第五章 国家奖学金评选原则和要求

第八条国家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实行等额评审,每学年评审一次。

第九条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国家奖学金坚持专款专用,于每年12月31日前通过银行卡将当年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安徽外国语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安外院〔2017〕8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