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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外国语学院学生校外住宿管理规定(试行)

【作者:| 发布日期:2018-12-07 】

各二级学院、教学部:

为切实加强学生住宿管理,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根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2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思政厅[2007]4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我校在校全日制本科生、专科生。

第二条 学校原则上不允许学生校外租(借)房住宿。除特殊原因外,学生均应在学校安排的学生宿舍住宿。

第三条 学生校外住宿是指学生在学校安排的学生宿舍外的场所(包括校内其它住房)租(借)公私房屋住宿。

第四条 教学单位应对学生校外住宿进行严格控制、严格审批、严格管理。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校外住宿:

(一)伤(病)期间不能正常住校生活且有家长陪读的学生(需提供三级甲等医院提供的诊断证明)。

(二)有心理问题且有家长陪读的学生(需提供三级甲等医院提供的诊断证明)。

(三)其它极其特殊的原因。

第三章 学生责任及义务

第六条 校外住宿学生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及义务:

(一)自觉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学校、大学生良好形象。

(二)遵守校规校纪,服从学校有关部门和所在教学单位的管理。学生在校外住宿期间,应自觉遵守学校作息时间,按时上课,按时参加教学单位组织的各项教学及课外等活动。

(三)详细了解学校关于学生校外住宿的规章制度及安全提示,学生和家长应向学校书面承诺加强自身人身财产安全保护,并且承担由于校外住宿而引发的各类纠纷、人身安全和财产损失等全部责任,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章 审批流程

第七条 学生校外住宿按照学生申请、院(系)签署意见、学生处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的批准流程办理手续。

(一)学生拟在校外住宿,应先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三级甲等医院诊断意见。

(二)学生所在教学单位收到学生校外住宿申请书后,应向学生详细了解申请校外住宿的理由、校外房屋的性质和周边环境等情况,并向学生说明在校外住宿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和个人应承担的责任。

(三)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在向学生了解上述有关情况并对学生进行教育引导后,学生仍加持要到校外住宿,则由学生本人填写《安徽外国语学院学生校外住宿安全责任承诺书》(一式三份),就本人在校外住宿期间的人身、财产安全责任和违法违纪责任等事项向学校作出明确承诺,并如实、准确地填写《安徽外国语学院学生校外住宿申请表》(一式二份)。

(四)学生在《安徽外国语学院学生校外住宿申请表》中所填写的情况必须真实,申请手续和材料不齐备一律不予批准。

(五)学生所在教学单位若同意学生校外住宿后,《安徽外国语学院学生校外住宿安全责任承诺书》学生与所在院(部)各执一份,学生还需将《安徽外国语学院学生校外住宿安全责任承诺书》与《安徽外国语学院学生校外住宿申请表》各一份交到学生处备案,同时《安徽外国语学院学生校外住宿申请表》交到财务处一份。

第五章 相关事项

第八条 学生在申请校外住宿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未经学校同意私自在校外住宿的,一经发现,责令其搬回学生宿舍住宿,并视其情节轻重,依据学校相关制度给予学生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九条 批准校外住宿期满或不再具备申请校外住宿条件的,学生应提前一周向所在教学单位报告,并于期满三个工作日内搬回学生宿舍住宿。

第十条 若遇发生突发事件,校外住宿学生应及时报警和自救保护自身利益免遭损失,并向学校或教学单位报告,按学校规定和要求及时返回学校住宿,并且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伤害及相应处理。

第十一条 各教学单位要加强对校外住宿学生的思想教育、道德教育、法纪教育、安全防范教育。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外住宿期间,学生家长需要陪读,并及时了解和关注学生校外住宿情况。

附件:1.《安徽外国语学院学生校外住宿安全责任承诺书》

          2.《安徽外国语学院学生校外住宿申请表》

安徽外国语学院

2018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