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和校风、学风建设,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安徽外国语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范围、项目和比例
(一)凡在校学习的我校全日制学生,均可参加评选。评选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二)三好学生:校级三好学生按学生比例5%评选。
(三)优秀学生干部:按学生干部(学生会部长以上干部、班委、团支委以上干部和学生团体主要负责人)人数10%的比例评选。
第三条 评选条件
(一)三好学生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2.具有爱国主义思想,树立法制观念,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爱集体、爱劳动、讲诚信。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志愿服务和社会工作。综合测评德育积分80分以上。
3.热爱所学专业,刻苦学习,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或者具有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学业成绩优良。综合测评智育积分在85分以上,综合测评总分位于班级前15%。
4.积极参加社会实践、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积极参加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及社会实践,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的身心素质,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综合测评体育积分80分以上。
(二)优秀学生干部
1.具备三好学生的条件1和条件2。
2.综合测评智育积分在75分以上,总分位于班级前30%。
3.工作认真负责,积极肯干,成绩突出;热心从事社会工作,以身作则。能组织学生开展各项健康有益的活动;热心为同学服务,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坚持原则,组织观念强,能起模范带头作用。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评选“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
1.考试(考查)课成绩有不及格者或低于1.0学分。
2.有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者。
3.在综合测评和评优工作中有舞弊行为者。
4.受到校纪处分或触犯法律、法规者,违反社会公德受到处分者,以及其他品行不端者。
5.在学业、学术、品行方面有失信行为者,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助学金、奖学金以及评奖评优材料造假者。
第四条 评选程序、奖励办法
(一)评选工作以建制班级为单位,在学生学年鉴定和综合测评的基础上进行。
(二)班级测评组根据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的条件,确定名单,向全班学生公示一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填写登记表,报二级学院审核。
(三)二级学院对照条件认真审核,确定推荐名单在全校公示两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汇总报学生处审核。
(四)学生处审核,公示三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并公布。
(五)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颁发证书。
(六)获奖学生填写的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七)在国家就业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优先推荐就业。
第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