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依据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教育部、公安部[2007]64号《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意见》及《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1修正)》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使在校学生能够集中精力学习,提倡实行晚婚晚育。在校学生应自觉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学校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符合晚育条件的女学生如怀孕,应在生育前持《计划生育服务证》到女方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凭相关手续到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时间一般为一年(按两个完整学期计算),在休学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安徽外国语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新生入学报到时须凭原单位(学校)或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已婚女新生须提供近期查孕查环检查单)到所在二级学院、保卫处登记备案,凡弄虚作假或证明不全者不予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第四条 新生入学时已怀孕者,应暂缓入学,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按两个完整学期计算)。
第五条 因婚育而休学的学生办理复学手续,参照《安徽外国语学院学生手册》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双方均属高校集体户口的已婚学生,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在该子女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入户,待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毕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后,再办理该子女投靠父母的落户手续。
已婚学生夫妻一方户口属高校集体户口,另一方为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随其非高校集体户口的父(母)亲入户。
第七条 应届毕业生因就业需要提供婚育证明的,到学校保卫处办理,由所在二级学院登记备案。
第八条 在校学生因银行抵押贷款、工商注册、出国公证等事由需提供婚育证明时,其本人可凭有效证件到户籍所在地民政局婚姻登记部门办理,学校相关部门一律不办理此类手续。
第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婚育状况发生变更(如结婚、离婚、再婚、生育)不按规定到所在二级学院、保卫处登记更改备案的,学校不予出具任何计划生育相关证明。
第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如发生非婚生育、政策外生育的,按照国家和属地政府计划生育政策有关规定处理;是中共党员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