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高等学校社团管理暂行办法》(中青联发【2015】3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学校大学生团体(以下简称学生团体)的管理,推动学生团体的健康发展,全面提高学生素质,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营造健康、文明、向上的校园文化,制订《安徽外国语学院学生团体管理办法》。
第二条 安徽外国语学院学生团体是由学校具有正式学籍学生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按照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团体。学生团体要以邓小平理论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推动大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以活跃校园文化,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服务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为宗旨。
第三条 学生团体是校团委指导和管理的学生组织。学生团体利用课余时间开展各种健康有益的活动,充分发挥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积极性,培养、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学生团体活动要突出思想性、学术性、知识性和趣味性。
第四条 学生团体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
第五条 学生团体的基本任务
(一)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二)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文体活动,活跃气氛,增强凝聚力,丰富校园文化生活。
(三)沟通党和青年学生之间的联系,发挥学生团体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功能。
第二章 学生团体的成立
第六条 学生团体登记成立时,要按照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创新创业类、文化体育类、志愿公益类、自律互助类及其他类七个类别进行申请。一个团体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
第七条 成立学生团体必须由发起人向校学生团体联合会提出书面申请,由校团委审核,报学校党委同意。
第八条 学生团体的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30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思想品质好,热爱团体工作,学有余力,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在校期间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二)有规范的名称、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章程。学生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与其团体性质相符,能准确反映其特征。
(三)有固定的提供业务指导的挂靠单位。
(四)至少1名由挂靠单位指派的团体指导老师。
第九条 学生团体的申请登记和审批
(一)注册登记团体时,其发起人应持本人学生证、身份证,并向学生团体联合会提交下列材料
1、成立团体申请书;
2、团体章程;
3、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
4、指导教师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5、挂靠单位开具的挂靠证明。
(二)团体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团体名称、宗旨;
2、活动范围、活动方式、活动场所和活动时间等;
3、学生团体类别;
4、团体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5、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6、财务管理、经费使用原则;
7、负责人的基本素质要求、工作权限和产生、罢免程序;
8、章程的修改程序;
9、团体终止的程序;
10、其他事项。
第十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不得成立。
(一)学校已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二)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第三章 学生团体联合会
第十一条 学生团体联合会的成立
(一)为加强对学生团体的指导和管理,协调各团体开展工作,学校成立学生团体联合会。
(二)学生团体联合会由各学生团体负责人组成,接受校团委社团工作部指导。学生团体联合会常委会是学生团体日常事务处理机构,设学生团体联合会主席、副主席,由校团委统一考察,组织选举,报学校党委审批。
第十二条 学生团体联合会职责
(一)根据学生兴趣与要求,协助指导筹备成立学生团体。
(二)规范学生团体管理,做好各团体的年审、注册登记工作及对各团体的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三)建立学生团体档案,记载各团体的发展情况和活动开展情况。
(四)定期召开学生团体负责人例会,检查各团体工作情况,及时指出各团体工作中的不足,并帮助其整改。
(五)审核各学生团体资金使用情况(包括赞助、捐赠、会费等),审核结果报校团委。
(六)审查各学生团体呈报的活动计划、方案和经费预算,报校团委审批。
(七)协调各学生团体解决在开展活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八)根据学生团体的实际情况经学生团体联合会讨论通过,报校团委批准,可对团体进行调整。
(九)组织开展对学生团体干部的培训工作。
(十)完成校团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学生团体的管理
第十三条 学生团体的财务管理
(一)学校为支持学生团体活动所拨资金,专款专用,由学校审批。
(二)学生团体必须遵守学校的财务管理制度,在校团委的指导下,在学生团体联合会的具体管理下开展工作。学生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学生团体联合会有权对其进行财务检查。
(三)学生团体自行筹集的资金由各团体自行管理,团体联合会负责监督,所有资金均须用于章程内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亦不得在团体成员中分配。各团体资金使用情况每学期要向全体会员公布一次。
第十四条 学生团体的档案和物品管理
(一)各团体须做好档案建设工作,对需存档材料(包括学生团体章程、会员名单、工作计划和总结、活动策划过程及总结、例会记录、经费收支账目表)进行规范化管理。
(二)团体换届改选工作完成后1周内,新老会长必须在学生团体联合会的监督下,按资产登记清单将原学生团体所有档案、物品等进行移交。
第十五条 学生团体的年审再注册
学生团体联合会在每学年末对各团体实行年审再注册制度,各团体应如实填写年审表并按照清单提供相关的资料及证明,校团委及学团联将对社团章程、学年内所开展的活动及其他相关工作进行审核并公示社团年审情况,年审合格才可进行正常注册,注册完成才可正式开展工作与活动:
(一)年审内容包括社团章程、社团规模(核心成员10人以上)、成员构成(正式成员30人以上)、社团负责人情况、年度活动清单(一学年至少一次面向全校学生的较大型活动,3次及以上社团内部中小型活动)、指导老师及挂靠单位意见及盖章、财务收支状况(完善的财务报表且无财务问题)以及有无违纪违规情况等内容;
(二)年审不合格但未达到注销标准的,学生团体联合会将给予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间,学生社团需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期间不得开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
(三)年审不合格且达到注销标准的,社团将不予再注册。
第十六条 学生团体干部
(一)学生团体负责人必须按时参加由学生团体联合会召开的各学生团体负责人例会。
(二)学生团体干部换届改选之前,应提前向学生团体联合会提出书面申请和说明,经校团委批准后方可进行干部换届改选工作。
(三)换届改选工作完毕后1周内,新会长必须向学生团体联合会递交本团体换届改选详细情况,其中包括部门、干部的设置和工作计划等。
(四)如遇干部任期未满辞职、干部被免职等特殊情况,可由该团体主要负责人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名代理人选,报学生团体联合会审核,校团委批准后,作为该团体的代理干部。代理干部的任期一般不超过一个学期。
第十七条 学生团体招新制度
(一)学生团体每年开展2次招新活动。每学期开学后1个月内,各团体必须根据学生团体联合会制定的招新计划,在学生团体联合会的监督、指导下,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统一开展招新工作,不得自行开展招新活动。
(二)团体招新时,收取会员的会费标准每年为10~20元,具体金额由各团体自定。收取会费时应向会员开具统一收据。
(三)招新工作结束1周内,团体应向学生团体联合会上交会费收据并上报招新确切人数。
(四)各团体须在招新工作结束后3周内召开本团体全体会员大会。由负责人对上学期工作做总结报告、公布经费收支情况、本学期工作计划等。
第十八条 学生团体经学生团体联合会批准,可制作会员证。会员证必须加盖学生团体联合会的公章。会员证只能作为会员身份证明及参加团体活动时使用,不能另作他用。
第十九条 学生团体不得私自刻制公章。
第二十条 学生团体开展除内部活动以外的开放性活动,必须报学生团体联合会批准。学生团体外出进行交流活动,必须经校团委审核,报校党委同意。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团体如果创办内部交流刊物,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管理的规定,由校团委审核后,报学校党委审批;未经校团委和校党委同意,私自印刷的,校团委将根据学校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管理的规定,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并按照《安徽外国语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处理。
第五章 学生团体的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团体会员大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学生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团体负责人。
(二)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对团体变更、注销等事项作出决定。
(四)修改团体章程。
(五)监督团体财务活动。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团体会员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学生团体联合会批准和备案。会员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对团体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团体主要负责人由本团体成员通过会员大会选举通过,经学生团体联合会审查后产生。学生团体负责人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团体负责人
(一)在职期间受到校纪校规处分;
(二)团体工作出现重大失误,应该承担主要责任的;
(三)在过去一学期内有补考科目的;
(四)其他不宜担任团体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第六章 学生团体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每位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学生团体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团体,每位学生所参加学生团体一般不超过2个。团体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团体成员有权了解所在团体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团体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咨询。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团体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损害成员利益的,学生团体成员有权向学生团体联合会反映问题和情况。
第三十条 学生团体成员应当接受本团体定期注册。
第三十一条 学生团体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团体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三十二条 学生团体成员应当积极参加团体的各项活动,并有权向团体提出批评和建议,促进团体的健康发展。并有按时交纳会费的义务。
第七章 学生团体的变更和注销
第三十三条 学生团体的登记、备案发生变更的,应当在30日内向学生团体联合会申请变更登记。学生团体修改章程,应当在30日内报学生团体联合会核准。
第三十四条 学生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向学生团体联合会申请注销登记
(一)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二)分立、合并的;
(三)团体被责令关闭或解散的;
(四)由于其它原因终止的。
第三十五条 学生团体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应当提交由团体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由学生团体联合会对其财务进行清算,出具清算报告书。清算期间,该团体不得开展任何活动。
第三十六条 学生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天内向学生团体联合会办理注销登记,报校团委批准。
第三十七条 学生团体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由学生团体联合会作为其他学生团体的发展基金管理使用。
第三十八条 学生团体的变更和注销,应在报批后一周内以公告形式宣布。
第八章 学生团体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学生团体开展活动奉行自主、公开原则,接受校团委和学生团体联合会的管理、监督。团体的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有益于学生的身心健康。
第四十条 各学生团体每学期开展活动不得少于2次。
第四十一条 各学生团体必须在每学期结束前两周将本学期工作总结、自筹资金(包括会员所交会费、其它资助或赞助等)使用详细情况及有关票证、会议记录及其它重要档案报学生团体联合会。经费收支账目必须合理规范、条理清晰、明确。
第四十二条 学生团体必须在每学期开学三周内将工作计划交至学生团体联合会办公室,一式二份,一份自留,一份存学生团体联合会办公室。
第四十三条 学生团体在大型活动开展前一周填写活动申请表,经学生团体联合会报校团委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活动。学生团体及活动组织者要对活动的秩序、安全及合法性负责。活动结束后,学生团体要做好活动的总结工作。
第四十四条 各学生团体的活动,内部应有详细记录,活动结束后要在两天内完成宣传报道工作。
第四十五条 学生团体公开张贴布告、通知、海报、启事、广告和宣传品等,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建立学生团体学习制度,由团体主要负责人定期召集团体成员学习。
第九章 学生团体的奖惩制度
第四十七条 校学生团体联合会每年对全校学生团体进行综合评议,评选校级“优秀学生团体”若干个、“优秀学生团体干部”若干名。
第四十八条 学生团体干部将按《安徽外国语学院学生手册》的规定给予奖励。
第四十九条 学生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生团体联合会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改:
(一)活动范围和内容与团体宗旨、章程不符的;
(二)不接受本条例规定和学生团体联合会管理的;
(三)财务制度混乱的;
(四)年审不合格但未达到注销标准的;
(五)团体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的;
(六)影响学校安全稳定的;
(七)严重干扰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的;
(八)学年考核后五名的;
(九)其他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况。
第五十条 学生团体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予以直接注销:
(一)团体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的;
(二)团体成员利用团体名义从事非法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背弃团体宗旨,情节恶劣的;
(四)年审不合格且达到注销标准的;
(五)连续两个学年考核后五名的。
第五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学生团体,学生团体联合会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整改,追究该学生团体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中所规定的办事程序和报送材料要求,各学生团体必须严格遵守。如每学期违反相应的规定达2次者,将取消学生团体和学生团体主要负责人的评优资格。
第五十三条 各项奖惩措施,由学生团体联合会根据本办法对各学生团体进行严格考核。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学生团体。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