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提高学校的依法治校水平,促进学生成长成才,保障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权利,提升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能力,促进学校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所称“学生”是指我校注册在籍的本(专)科生。
第三条 学校依法保障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权利。
第四条 学校不断完善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保障机制。建立健全与法律法规相协调、与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相衔接、与学生成长成才需要相适应的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制度体系。
第五条 学校加强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学生组织和学生代表的培养。转变学生在管理中的从属地位,变被动式管理为主动参与式管理,提高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和自我管理的能力。
第六条 学生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规定的范围内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第八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学生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学生民主选举产生,行使的职权有:听取和讨论上届学生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对与学生有关的学校教育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等。学生可以通过学生代表大会针对学校事务发表个人意见或提出建议,校领导也可以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向学生通报学校的重大决定以及学校计划实施情况或征求相关意见。
第九条 建立学生议事会制度。学生议事会是一种由学校组织、学生参与,师生之间平等对话、当面交流、当场答复的活动。通过校领导与学生面对面的交流,达到沟通心灵、理顺情绪、解决问题的目的。议事会的基本程序是:调研走访、确定议题→发布通告、确定议事代表→学生提交书面议案→组织民主议事→当场答复解决→总结问题、反馈议案。
第十条 发挥共青团在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中的指导与引导作用。由学生代表大会负责组织落实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具体事宜。依据本办法与学校相关部门沟通,制定可操作的实施细则,规范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职责和程序。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由学生代表组成的“学生听证委员会”、“学生提案委员会”、“教学质量监督与服务委员会”、“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 “学生伙食管理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行使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权利。
第十二条 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通过自主报名、学院推荐、组织考核、网上公示,由学生处和校团委任命产生。
第十三条 学生听证委员会分为校、院两级,分别参与学校和学院需要学生代表参与的听证事宜。校级学生听证委员会由学生代表大会负责组建,院级学生听证委员会由院学生会负责组建。工作职责如下:
(一)对学校或学院制定的关系到学生权益的规范性文件和决策进行听证;
(二)对学校或学院进行的重要奖惩事项进行听证;
(三)对其它需要学生代表参与听证的事项进行听证。
第十四条 “学生提案委员会”由学生代表大会负责组建。工作职责如下:
(一)收集学生组织和学生个人的提案;
(二)对收集到的提案进行可行性论证;
(三)将提案向给学校相关部门递交,并有权要求回复;
(四)建立学生提案档案库,及时将处理结果进行反馈或发布;
(五)定期评比优秀提案并进行表彰。
第十五条 “教学质量监督与服务委员会”以学院为单位,由院学生会负责组建。工作职责如下:
(一)协助学校监督并评价教师的教学态度、教学水平、师德水平;
(二)监督并参加与学风建设,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学习风气和学习态度;
(三)与相关部门建立反馈和沟通机制、及时反映监督和评价结果。
第十六条 成立“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完善学生公寓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职责如下:
(一)对学生公寓调整、安排等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对公寓服务质量予以监督和评价;
(三)对公寓内学生日常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四)进行公寓文化建设;
第十七条 “学生伙食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如下:
(一)对学生食堂的饭菜价格、质量及用餐现状予以监督;
(二)定期与后勤集团负责人就学生食堂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反映学生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公布反馈结果;
(三)协助学校维护食堂正常用餐秩序,对学生用餐进行监督和管理,提倡文明用餐观念。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