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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外国语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作者:| 发布日期:2018-12-07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安徽外国语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校学代会)是全体学生在校党委领导、校团委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拓宽学校和学生联系的重要渠道。

第二条 校学代会的常设机构是校学代会常任代表委员会(以下简称常代会)。

第三条 校学代会的基本任务

(一)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全力配合学校引导广大学生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带领广大同学自觉地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和建设者;

(二)积极倡导和鼓励我校学生进行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培养学生民主意识、责任意识和主人翁意识,配合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三)大力开展以提高学生的学术水平、文化修养和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为重点的校园文化活动,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四)代表学生参与关系到广大同学切身利益的学校公共事务的民主管理,协助学校解决同学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第四条 校学代会是在校党委领导下和校团委指导下,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程序行使职权。

第五条 校学代会的一切活动以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和法规为最高准则,在法律的允许范围内开展。

第六条 校学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七条 校学代会行使如下职权:

(一)审议和通过校学生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通过校学生会的工作计划;

(三)讨论和决定校学生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

(四)制定、修改校学代会章程,并监督章程的实施;

(五)选举校学生会常代会及其主席团;

(六)选举新一届校学代会常任代表;

(七)校学代会有权罢免其常任代表;罢免案须由三分之一以上的校学代会正式代表或三分之二以上校学代会常任代表提出,经二分之一以上校学代会与会代表通过。

(八)校学代会有权罢免校学生会主席;罢免案须由三分之一以上的校学代会正式代表提出,经三分之二以上校学代会与会代表通过,并报校党委批准后生效。

(九)讨论和决定应当由校学代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校学代会要支持校学生会主席和校学生会职能部门行使管理权力,协助他们开展工作。

第三章 代表

第九条 代表条件

(一)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生;

(二)自觉遵守和维护校纪校规,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三)具有全局观念和良好的群众基础,能积极主动反映学生的意见和要求,切实代表同学的利益。

第十条 校学代会的正式代表由各选举单位经民主程序产生。

第十一条 代表出现违法乱纪或选举单位认为不称职或不尽代表义务的,经选举单位同意,可免去其代表资格。

第十二条 代表出现缺额需要增补的,由缺额单位按程序补选。

第十三条 代表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对校学代会常代会和校学生会所作的工作报告进行质询并提出批评、建议和实行监督的权利;

(三)有通过提案直接向学校有关部门反映同学意见的权利;

(四)有就校、院学代会职权范围提出议案和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第十四条 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不断提高理论水平、个人素质和参政议政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校学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学代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密切联系广大同学,正确代表同学利益,维护同学合法权益,如实反映同学的意见和要求,同时接受同学的监督。

第四章 权力机关

第一节 校学代会

第十五条 校学生会代表大会正式代表及其常代会常任代表每届任期两年。

第十六条 校学代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代表会议,由校学代会常代会召集。如果校学代会常代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校学代会正式代表联名提案,经校党委同意后,可提前或延后召开代表会议或召集临时代表会议。

第十七条 校学代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情况应及时向代表及学生通报,校学代会的工作情况应向学生公布,接受学生监督。

第十八条 在校学代会闭会期间,校学代会常代会行使校学代会所赋予的职权,对其负责。校学代会常代会任期与校学代会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校学代会选出新的常代会为止。常代会常任代表民主选举产生常代会会长一名,副会长二至三名。不召开学代会的年份,会长团进行中期调整。

第十九条 校学代会常代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常任代表参加才能召开。常代会由常代会会长召集和主持,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

第二十条 常代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第二十一条 常代会实行合议制,会长主持常代会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常代会决议需经全体常任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校学生会主席不得参选校学代会常代会会长、副会长。

第二十二条 常代会职责和权利:

(一)审议和批准由校学生会主席团提名校学生会常务副秘书长、各部部长人选;

(二)任免由校学生会主席团提名的进入与学生权益密切相关的我校各公共事务常代会的学生常任代表人选;

(三)审核和管理校学生会日常工作经费,监督和定期公开校学生会活动经费使用情况;

(四)监督和检查校学生会工作,有权对校学生会提出质询,被质询者必须予以答复;

(五)听取校学生会阶段性工作汇报,审议和批准校学生会学期工作计划并就校学生会重大计划进行表决;

(六)协助学校相关部门开展与学生有关的校级日常奖惩评审工作;

(七)常代会三分之二以上常任代表提案,可形成对校学生会主席的罢免案,提交校学代表会表决;

(八)常代会应听取、收集对校、院学生会工作和学校有关部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于两周内予以答复;

(九)常代会常任代表有权列席与学生事务相关的学校工作会议,有权参与讨论和提议表决与学生利益密切相关的学校事项。

(十)组建下届校学代会筹备委员会;

(十一)解释本章程并监督其执行实施,行使校学代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常代会会长职责和权利

(一)在校学代会、常代会闭会期间,执行校学代会、常代会决议,执行本会章程,制定本会总体工作计划,向常代会负责、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其监督检查,对常代会的提案,及时解决(或与学校有关部门商榷),并给以答复;

(二)召集和主持常代会会议;

(三)常代会在进行表决时,如遇票数相同无法得出结果时,常代会会长有加一票权;

(四)决定其他的重大问题,行使校学代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校学代会常代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副会长受会长的委托,可以代行会长委托的部分职权。

第二十五条 校学代会常代会下设秘书处,协助常代会开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校学代会根据需要可设立若干专门工作小组,完成校学代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工作小组的任务:

(一)对大会要讨论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大会提案进行分析,对提案处理结果做跟踪调查;

(三)检查、监督大会决议落实情况;

(四)联络各学院代表团;

(五)完成常代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二节 院学代会

第二十七条 院学代会是该院学生在本院党委领导下、团总支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拓宽学院和学生联系的重要渠道。院学代会每一年召开一次,院学代会召开期间,须接受校学代会常代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八条 院学代会的职权:

(一)审议和通过院学生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二)讨论和决定院学生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

(三)制定、修改院学代会章程,并监督章程的实施;

(四)选举院学生会委员会及其主席团;

(五)选举新一届院学代会常代会常任代表;

(六)院学代会有权罢免其常代会常任代表;罢免案须由三分之一以上的院学代会正式代表提出,经二分之一以上院学代会正式代表通过;

(七)院学代会有权罢免院学生会主席;罢免案须由三分之一以上的院学代会正式代表提出,经三分之二以上院学代会正式代表通过,并报院党委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 院学代会常代会为院学代会的常设机构,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并接受校学代会常代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十条 院学代会常代会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院学代会常代会对校学代会常代会有工作建议权;

(二)制定院学代会常代会规划和有关条例,但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三)作为校学代会常代会团体会员接受校学代会常代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章 执行机构

第一节 校学生会

第三十一条 安徽外国语学院学生会是安徽外国语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是代表本校全体学生的唯一学生组织,对校学代会及其常代会负责。

第三十二条 校学生会实行主席团集体负责制。主席团由校学生会主席、副主席以及常务副秘书长共同组成。主席团为校学生会最高行政决策机构。

第三十三条 校学生会根据职能需要设立若干部门。各部门设置部长一名,副部长若干名。

第三十四条 校学生会职权:

(一)执行校学代会的决议,实施本章程,落实校学代会各项基本任务;

(二)校学生会各职能部门,按实际需要招选有关工作人员;

(三)领导各院学生会和班委会开展工作;

(四)开展学生会组织的评优创先活动;

(五)协助筹备校学代会;

(六)组织和带领学生开展社会服务;

(七)建立和发展与其他院校学生组织的友好关系;

(八)行使校学代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第三十五条 校学生会主席两年一届,一届两任。

第三十六条 校学生会主席职责和权利

(一)代表学生会参加与学生切身利益有关的校务会议,定期向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汇报学生会工作开展情况,与校团委保持经常性的工作联系;

(二)对外代表安徽外国语学院学生会参加安徽省学生联合会召开的有关会议,并兼任以上组织的相关职务;

(三)组建校学生会工作机构;

(四)领导校学生会的工作;

(五)提名进入与学生权益密切相关的我校各公共事务委员会的学生代表人选;

(六)提交校学生会年度和学期工作计划,由校学代会常代会审议通过;提交年度工作经费预算报学校批准;

(七)对学校拨给的学生会年度工作经费拥有使用权;

(八)定期召开大主席团会议,对校、院两级学生会工作进行统一协调与安排。大主席团由校学生会主席团及各学院学生会主席共同组成。

第三十七条 校学生会副主席、常务副秘书长协助主席开展工作。副主席、常务副秘书长受主席的委托,可以代行主席委托的部分职权。

第三十八条 校学生会主席出缺时,由主席团其他成员按排名顺序递补;主席团成员皆出缺时,由校团委任命执行主席团。

第三十九条 特殊情况下,校学生会的活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国家政策、方针或者严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管理秩序时,校党委可建议校学代会召开临时代表大会,依照本章程第七条第八款的相关罢免程序解除校学生会主席职务。

第四十条 校学生会年度工作计划及相关经费预算,报学校批准拨给。各项计划内工作经费须经校学代会常代会会长、校学生会主席团审批并报校团委核准后,予以报销。各项计划外工作经费须向校团委提出申请,另行拨给。

第二节 院学生会

第四十一条 安徽外国语学院各学院学生会是校学生会下属的学生组织,为校学生会团体会员,在本院党团组织和校学生会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院学生会是对外代表本院全体学生的唯一学生组织。院学生会围绕校学生会的工作重点和本院的具体情况,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并定期向校学生会汇报工作情况。

第四十二条 院学生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校学代会、院学代会的决定和决议,积极全面的配合校学生会的全校性工作,加强院学生会间的联系和交流;

(二)根据本院特点积极开展工作,活跃本院学生的课余文化生活;

(三)定期向校学生会汇报工作,并接受工作考核;

(四)对校学生会的工作有建议权;

(五)收集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及时向校学生会反映;

(六)指导本院各班委会的工作。

第四十三条 院学生会主席由院学代会民主选举产生,并报本院党团组织和校学生会审核批准。院学生会主席进行改选或补选需上报院党团组织和校学生会,获准后方可举行。

第四十四条 院学生会实行主席团集体负责制。主席团由院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共同组成。

第四十五条 特殊情况下,院学生会的活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国家政策、方针或者严重影响学院或学校正常教学、管理秩序时,本院党委可建议院学代会召开临时代表大会,依照相关罢免程序解除本院学生会主席职务。

第四十六条 院学生会、班委会活动经费一般由院学生会、班委会自行提出预算,报院党团组织批准拨给。

第三节 班委会

第四十七条 班委会是院学生会的基层组织,受院党团组织的领导和院学生会的指导。班委会是落实本章程所规定任务的基本单位,班委会由班级大会直接选举产生,选举结果须报院学生会备案,班委会对全班同学负责。

第四十八条 班委会工作职责:

(一)组织安排各项班级内活动;

(二)协助上级学生会完成各项工作,定期向院学生会汇报工作;

(三)班长有权代表全班参加院学生会的有关会议,对院学生会工作有建议权;

(四)收集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并及时向院学生会反映;

(五)协助校、院学生会解决同学的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切实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校学代会常代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