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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外国语学院大学生社会责任教育培养方案及学分认定办法(试行)

【作者:| 发布日期:2017-08-15 】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进一步加强大学生社会责任的教育培养,增强学生的主体意识、集体主义和奉献精神,按照《安徽省教育厅关于深化高校教学改革加强大学生社会责任教育的意见》(皖教办〔2015〕47号)文件要求,根据学校实际,现制定安徽外国学院大学生社会责任教育培养方案及学分认定办法。

第一部分 社会责任教育培养方案

第一条 对国家、集体以及他人的担当态度,是每个大学生必须具备的基本品质。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是催化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的根本动力所在,是大学生人格健康的集中体现,是大学生成人、成才的重要标志。培养具有强烈社会责任意识的高素质人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可持续发展的必要要求,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历史使命的迫切需要,是培养社会主义合格接班人的根本保证,是坚持立德树人、推动学校内涵式发展的根本要求,是人才培养工作的着力点和衡量人才培养质量的第一要素。

第二条 社会责任教育的目的在于培养学生对国家和集体的关怀、责任和担当,激发爱国情怀、民族精神,树立崇高理想、远大目标,增强主体意识、奉献精神,做到诚实做人、守信做事;引导学生认识社会、了解社会、服务社会、奉献社会,在服务社会和他人中养成利他人格,养成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培养学生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养成热爱劳动的习惯和吃苦耐劳的精神。

第三条 学校将社会责任教育培养纳入人才培养的全过程,将社会责任教育教学与社会责任教育活动紧密结合。发挥思政课教学主渠道作用,切实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教材、进课堂、进学生头脑;引导教师将社会责任教育融入各类课程教学中。鼓励学生参加学校或相关部门组织的社区服务、挂职锻炼、专业服务、公益劳动、文艺体育、慈善活动、志愿服务、公益活动等社会责任教育活动。

第四条 学校在人才培养方案中设置社会责任教育实践学分,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参加各类社会责任教育活动可获得相应的社会责任教育实践学分。

第五条 各专业在制定、修订人才培养方案时,应将将增强大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列入人才培养目标、培养要求,并安排相应的课程(实践环节)支撑培养目标的实现。

第六条 为加强对学校社会责任教育的统一领导和管理,学校成立大学生社会责任教育领导组,由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其他校领导任副组长,教务处、学生处、党群办、思政部、团委主要负责人及二级学院党政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学校大学生社会责任教育培养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导。成立大学生社会责任教育办公室,挂靠校团委,负责社会责任教育活动的组织管理和学分审定。办公室主任由校团委书记兼任。

第七条 二级学院成立党政负责人为组长,副院长、副书记、团总支书记、教学秘书、行政秘书、辅导员等为成员的社会责任教育培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二级学院大学生社会责任教育培养工作的开展。二级学院团总支负责本二级学院社会责任教育培养活动的组织、协调和学分认定工作。

第二部分 社会责任教育活动组织与学分管理

第八条 社会责任教育活动采取学校、二级学院组织和学生自主组织两种方式。

第九条 学校、二级学院组织的各类社会责任教育活动由学校、二级学院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择优录取、定岗服务的方式开展。

第十条 学生可在课余时间自主选择、组织参加相应的社会责任教育活动,经辅导员、二级学院、校团委审批通过,接受学校、二级学院所提供必要的技能培训和安全防范措施后,以团队方式组织进行。

第十一条 二级学院社会责任教育培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在学生开展社会责任教育活动过程中的指导、跟踪,确保学生人身安全。

第十二条社会责任教育实践学分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生需在每年9月15日前,将安徽外国语学院大学生实践活动学分申请认定表、相关证明材料报各二级学院,各学院在开学后6周内完成学分认定、公示和记载工作,认定结果经学生签字确认后,学生申请表和申请材料由二级学院保存存档。

各二级学院在学生毕业学年的5月中旬前,完成所有毕业生的社会责任教育实践学分的汇总统计工作,并将成绩和学分簦入教务管理系统(本科≧3学分,专科和专升本≧2学分,成绩为合格,否则成绩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 社会责任教育活动过程中,学生自主记录、自主提供参加社会责任服务活动的情况,信息公开,接受监督,做到记录终生可查并与个人信用挂钩。

第三部分 社会责任实践课程学分认定办法

第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平均每学年参与社会责任教育活动的时间平均不低于32小时,本科生在校期间累计参与社会责任教育活动的时间不低于96学时,专科、专升本在校期间累计参与社会责任教育活动的时间不低于64学时。经认定完成社会责任教育培养活动者,本科学生可获得3个社会责任学分,专科、专升本等专业学生可获得2个社会责任学分。

第十五条 学生参加社区服务、挂职锻炼、专业服务、公益劳动、文艺体育、慈善活动、志愿服务、公益活动等社会责任教育活动,且未计入其他类别的实践学分的,可累计社会责任实践学分。各类活动内容包括:

1.社区服务:直接为社区成员提供公共服务和其他物质、文化、生活等方面的服务。

2.挂职锻炼:利用假期到企事业单位挂职,经受锻炼,丰富经验,增长才干。

3.专业服务:利用专业知识与能力,开展各种社会服务活动。

4.公益劳动:在学校组织下,无偿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

5.文艺体育:大学生利用自身特长,为各类群体提供文艺体育方面的演出活动。

6.慈善活动:为帮助他人、改善社会弱势社群的困难生活,组织发起金钱捐助、物质捐助、慈善表演等活动。

7.志愿服务:志愿贡献个人的时间及精力,在不为任何物质报酬的情况下,为改善社会,促进社会进步而提供扶贫开发、社区建设、环境保护、大型赛会、应急救助、海外服务等服务。

8.公益活动:向社会捐赠财物,时间,精力和知识,参加义务植树,义务大扫除,义务献血,捐款捐物,爱心助学,关爱失独等活动。

9.其他:学校大学生社会责任教育办公室组织或认定的其他各类社会责任教育活动。

第十六条 学分计算原则如下:

1.参加各类活动累计达8小时,计0.25学分。

2.参加学校和企事业单位组织的有关慈善活动和公益活动,无法计算时间者(如捐款捐物等),每次计0.05学分-1学分。

3.无偿献血每次计1学分。

4.个人参加各类活动或好人好事受到国家级、省级、校级表彰,每人分别计2、1、0.5学分;集体参加各类活动或好人好事受到国家级、省级、校级表彰,集体成员每人分别计1、0.5、0.25学分。

5.个人参加各类活动或好人好事受到国家级、省级、市级、区县级新闻媒体报道,每人分别计1、0.5、0.25、0.15学分;集体参加各类活动或好人好事受到国家级、省级、校级表彰,集体成员每人分别计0.5、0.25、0.15、0.05学分。

第四部分 附则

第十七条 学分认定办法自2016级,开始实施。鼓励以前年级的学生自愿参加,但无社会责任学分要求。

第十八条 本方案及学分认定办法由校团委、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