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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外国语学院本科课程学分替换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日期:2017-08-15 】

为进一步完善和推进学分制,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因材施教,促进个性化教学,鼓励境内外友好学校校级交流和校企合作育人,根据《安徽外国语学院学分制管理办法》和《安徽外国语学院本科学籍管理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对学生因参加境内外校际交流(含到外校借读)、校企联合培养和转专业等引起课程修读与培养方案要求有偏差,需进行课程学分替换,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校内转专业学生课程认定与学分替换

1、适用范围

本条适用于在校期间有转专业经历的学生。因两专业培养计划的差异,学分转换只作为毕业审核的依据,成绩大表不做任何调整。

1、课程认定原则

1)在原专业已经修读完成的课程与转入专业培养计划内对应课程的要求(课程代码一致)完全相同,无需办手续直接认定。

2)在原专业已经修读完成的课程与转入专业培养计划内某课程性质相近,且要求、学分高于或等于该课程的,可由学生本人申请课程学分替代认定。

3)在原专业已经修读完成的课程,不符合上述1)、2)项规定的,根据课程性质,由学生本人申请认定替代对应类别的公共选修课学分。

4)转专业学生,完成上述1)、2)、3)项工作后,按照转入专业培养方案,所短缺的课程需予以补修。

第二条 境内外校际交流(转学)的学生课程认定与学分替换

1、适用范围

本条适用于我校到外校借读学生、外校转入我校(含到我校借读)学生和境内外校际交流学生。境内外高校联合培养项目的课程认定及毕业、学位证书授予根据项目协议和约定执行。

2、课程认定原则

1)在交流(原)学校学习期限在一学期(含)以上的,交流学生完成(即成绩全部合格)所在交流(原)学校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学生申请,采取整体置换认定原则予以认定。

2)在交流(原)学校学习期限不足一学期的,参照第一条2中的2)、3)项执行。

3)外校转入我校学生同时转专业的,参照第一条执行。

第三条 参加校企合作培养项目的学生课程认定与学分替换

1、适用范围

本条适用于我校参加校企合作培养项目的学生。

2、课程认定原则

1)由校企合作双方确认的企业课程嵌入或替代培养方案中相应课程,无需办手续直接认定。

第四条 专科学生的课程替换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其它未尽事宜由教务处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六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从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