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安徽外国语学院学生社会实践学分认定与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日期:2017-08-15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校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体系化,使社会实践活动在学校教育教学体系中充分发挥育人功能,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社会实践参与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在校生。

第三条 社会实践要重视质量与实效,加强课程化设计、项目化促进、基地化建设、社会化运作。

第四条 社会实践要形成二级学院为主体,各有关职能部门协调配合的良好工作氛围。

第五条 社会实践一般分为校、院、团支部、个人四个层次进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范围

第六条 学生社会实践由“安徽外国语学院社会责任教育领导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团委,办公室主任由校团委书记兼任。各二级学院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

第七条 团委负责指导、协调各二级学院开展社会实践,特别是暑假社会实践的牵头组织工作。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应具体做好社会实践的安排、落实及活动的动员、部署、组织、总结和考核等工作,负责对社会实践中取得的成果进行论证、鉴定和评选,同时积极利用社会资源,加强社会实践基地建设。

第九条 教务处负责对社会实践进行课程化设计,列入教学计划中,实施学分制管理,并采取有效措施支持、鼓励教师参与指导学生的社会实践,把教师指导社会实践的成绩列为考核评优的内容之一。

第三章 内容和形式

第十条 社会实践的内容:理论形势宣讲;社会考察与调研;社会服务;科技、文化、卫生“三下乡”;勤工助学;挂职锻炼;岗前实习等。

第十一条 社会实践的参与形式为集中实践与分散实践相结合,团队实践与个人实践相结合。

集中实践是指学生利用寒、暑假,根据学校总体要求和二级学院具体安排,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集中一段时间统一进行的社会实践活动。

分散实践是指学生利用课余时间,以参加勤工助学、岗前实习(不包括各二级学院根据教学安排进行的就业或岗前实习)、素质拓展等形式进行的社会实践活动。

团队实践是指由二级学院、班级团支部、学生自治组织、学生社团等集体组织,参与人数在十人以上的社会实践活动。团队可以由本学院、本班级、本年级的学生组成,也可以由不同学院、不同班级、不同年级的学生组成。团队活动以社会实践基地、社区服务站等为主要依托,按照项目化运作模式,按需设项,按项组团,配备指导教师,集中组织开展。

个人实践是指学生个人通过社会调研、社会考察、社会服务或科技、文化、卫生“三下乡”、岗前实习(不包括各二级学院根据教学安排进行的就业或岗前实习)等形式完成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十二条 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全校普通全日制在校学生在校完成课内必修、选修和其他实践环节学分的同时,均必须参加本细则所规定的社会实践项目,取得社会实践最低学分(本科2个学分,专科、专升本1个学分)方准毕业。

本科社会实践安排在第二、六学期暑假、专科和专升本安排在第二学期暑假。每次社会实践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周,或累积不少于40个小时。

第四章 学分认定与考核管理

第十三条 学生所在学院负责活动布置、开展及学分审核认定工作。

1.学生完成个人社会实践活动,需填写《安徽外国语学院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登记表》,并提交不少于2000字的社会实践调研报告(或心得体会),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评阅,成绩按合格与不合格进行评定,成绩合格者,认定1学分。

2、学生通过参加校、院、团支部组织的各级社会实践项目完成社会实践活动的,需提供由校团委和二级学院团总支审批的《安徽外国语学院大学生社会实践项目立项审批书》及《结项书》,并提交不少于2000字的社会实践调研报告(或心得体会),由二级学院认定学分。

3、在其他实践项目中已认定学分的,不得在此重复认定。

第十四条 社会实践学分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生需在每年9月15日前,将安徽外国语学院大学生实践活动学分申请认定表、相关证明材料报各二级学院,各学院在开学后6周内完成学分认定、公示和记载工作,认定结果经学生签字确认后,学生申请表和申请材料由二级学院保存存档。

各二级学院在学生毕业学年的5月中旬前,完成所有毕业生的社会实践学分的汇总统计工作,并将成绩和学分簦入教务管理系统(本科≧2学分,专科和专升本≧1学分,成绩为合格,否则成绩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 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可以根据需要选派指导教师,指导教师主要在专(兼)职学生工作人员或专任教师中确定,由各二级学院聘任,报校团委备案。实践指导教师负责帮助学生完成实践立项、课题选定并参与学生实践全过程。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请学分所填写的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弄虚作假者,除取消所获得的学分、荣誉和待遇外,取消评优评奖及相应学期党员发展资格。

第十七条 团委、教务处对各二级学院认定的学分进行随机抽查,若发现所认定的学分违背本规定,与实际不符,则责令该学院重新认定;问题严重的,则取消该学院本年度学分认定的结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2016级学生起开始执行。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团委、教务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