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安徽外国语学院学生转学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日期:2017-08-15 】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和《安徽省教育厅关于下放省内普通高校学生转学审核确认权限的通知》(皖教秘学〔2014〕29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管理

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学校教务处作为学籍管理部门全面负责学生转学管理工作,接受学生转学申请,经审核符合转学条件者,报分管校领导审批,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予以转学。同时,对转学情况予以公示,接受学校师生对转学情况进行监督。

二、学生转学的基本要求

1、被我校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在我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由教务处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分管校领导审批,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公示七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同意转出申请。

2、学生因我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由学校出具证明,提请省省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3、申请转入我校的学生,由教务处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符合我校培养要求且我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分管校领导审批,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公示七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在教务处办理转入手续,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4、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含转入和转出):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高考录取分数低于申请拟转入学校当年转入专业相应年份最低录取分数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5、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报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6、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7、跨学科门类的;

8、应予退学的;

9、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三、学生转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一式五份);

2、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成绩(包括学籍变动情况),载有学生本人基本情况的经省级招生部门录取审批表、拟转入专业的最低分学生省级招生部门录取审批表(复印件加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

3、外省高校转入的,应提供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确认意见;

4、转入、转出学校公示情况及结果(提供学校网站公示截图,公示结果由公示部门出具)。

5、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因患病转学的,应提供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的原始病历。

2.如“确有特殊困难”转学,应提交足以说明情况的材料。

四、办理转学程序及时间

1、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审核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转出和转入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将学生信息上传至教育部学信平台,办理学籍变更手续。

2、省际高校学生转学,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出、转入学校所在地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3、学生转学办理时间为每年的2月20日至3月10日和8月20日至9月10日,其他时间不予办理。

五、附则:

1、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办法未规定的,按法律、法规和教育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的执行。

2、本办法由校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