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图书遗失损坏赔偿规定
(一)遗失赔偿:读者所借图书不慎遗失,读者应负赔偿责任。原则上赔偿同版原图书,并补交文献加工费每册5元。如无法赔偿则分别按以下规定处理:
1.一般图书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原价1-2倍赔偿。
2.外文原版图书按失书的5-10倍赔偿,影印书刊按失书的3-5倍赔偿。
3.多卷书(含全集、选集、丛书)按全卷(套)定价的2倍外加该书书价的5倍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该套书定价的20倍;如丢失其中一卷有副本,可按照该书书价的10倍赔偿。
4.读者如在赔偿后一个月内找到了遗失的图书,可到借阅室归还,并由图书馆办公室开具证明,去财务处办理退款手续。
(二)损坏赔偿:
1.轻微污损、圆点批注,但不影响流通使用,按图书原价赔偿,不足5元的赔偿5元,原书归图书馆所有。
2.严重污损影响流通使用,应由读者赔偿同版图书,并外加罚金20元。若无法赔偿,则按遗失赔偿有关规定翻倍计算,并通报批评。
3.污损、丢失图书条码赔款5元,私自拆除外借图书中的磁性防盗材料者,可按偷窃图书管理规定进行重罚。
(三)损坏和遗失的书刊同时有逾期的应缴纳超期滞纳金。
二、其他特殊情况
1.赔款后如读者找回所丢图书,所赔款项可退还读者本人,但从赔款之日起计算逾期时间,追缴逾期欠费。
2.赔偿原书后如读者找回所丢图书,该书在经图书馆注销后归读者所有。
3.读者原一卡通丢失后,应立即进行挂失和补办,以防他人盗用一卡通借书,由此产生的书本遗失问题及原书赔偿,由丢失一卡通的读者负责。具体情况图书馆将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或报相关主管领导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