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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2023年04月10日 16:45  点击:[]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馆藏文献的效益,方便本馆读者借阅图书,保护藏书及其设备的完好无损,根据有关文件和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读者必须遵守校纪馆规,爱惜书刊资料。如有违章或损坏,除批评教育外,还要按相关规定进行必要的赔偿或处罚。

第三条 持证读者可凭一卡通内含的《借阅证》功能借阅本馆书库开架图书,也可以在各阅览室内浏览。临时借书证必须与其它有效证件同时使用。

第四条 一卡通的办理、管理、补办

  (一)一卡通办理

  1.正式聘用的教职工凭人事处开具的证明、校园一卡通到发卡中心办公室办理开通手续。

2.学生入学报到后,凭校园一卡通、学生证到发卡中心办公室办理。

3.学生复学等重回学院的,出具复学证明,重新办理新证。

  (二)一卡通管理

  1.一卡通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或委托他人使用。如发现使用他人一卡通,本馆工作人员有权扣留该一卡通,并按“违章用证”或“偷窃他人一卡通”规定处理。

  2.一卡通应妥善保管,倍加爱护,不得涂改,不得损坏。如属人为损坏或污损严重,影响计算机规范管理时,原证作废,读者应办理补证手续,补证费用由读者承担。

3.凡本校读者离校(学生毕业、结业、转学、退学,教职工离职等),或校外读者不再使用本馆借书证,一律要到本馆办理一卡通注销手续。注销须还清所借的全部文献后才能够办理。

 (三)一卡通补办

1.读者一卡通若遗失或因污损严重无法使用而被作废,必需到本馆办公室补办。遗失一卡通的读者应首先到图书馆办理挂失手续,同时还清所借书刊,不能还清的一律由读者本人按“遗失图书”管理规定负责赔偿。

2.读者遗失一卡通若不挂失,他人利用拾得的一卡通盗取本馆文献,由遗失借书证的读者承担全部责任。被作废的一卡通一旦发现继续使用,本馆将按章严肃处理。

3.补办手续与申请新证同。补证后启用新的证号,原证号同时注销而失效。

第五条 文献外借

(一)图书外借

.借书册数和期限:

(1) 借书册数:教职工限借6册;学生限借4册。

2)借书期限:教职工借期为2个月,学生借期1个月。

3)读者所借的书应如期归还。读者必须还清超期图书,并按逾期规定处理后,方可继续借书;否则暂停借书。

4)读者所借图书已到归还期限,如确因教学和科研工作需要继续使用,应及时办理续借手续。每册书限续借一次,每次续借期限与所借书借期一样.

5)凡已被其它读者预约外借的图书,自发出预约外借通知之日起一周内,预约读者应来馆办理外借手续,否则作自动弃权处理。

.借还图书须知:

借书须知

1)读者一律凭本人一卡通,进开架书库自行选书。入库前,读者所带的书、包、雨具及其它有碍书库管理的物品应寄放在书包柜内,不能带进监测通道。

2)读者选书时请珍惜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乱抽乱放。

3)读者选好书后,将一卡通搁在书上一块放到服务台的指定地点,然后通过监测仪到服务台外等候取证、取书。凡私自将图书带出出纳台者,按“偷窃图书”规定处理。

4)读者取到所借的图书,应立即对所借图书进行全面检查,如发现涂画、破损、缺页等情况,应立即向工作人员说明,并由工作人员作出记录备查;如发现书名与正文不符,应立即向工作人员说明,归还该书。

还书须知

1)读者应在规定期限内还书。超过借期而又没办续借手续的书,将按章处理。

2)还书时,应将所还的书送到服务台的还书口,交给工作人员办理还书手续。工作人员办理还书手续时,会对所还的书进行检查。凡发现有涂画、破损、缺页等情况而又没有记录可查的,或者没有条形码或条码损坏的一概由读者本人按规定负责赔偿;如发现书名与正文不符的将按“偷窃图书”规定处罚。

3)如还书日期为节假日,可顺延至节假日结束后一星期内归还文献,相应的节假日天数不计超期。

第六条 违章管理

(一)逾期滞纳金:读者所借书刊超过外借期限而未归还者即为逾期。逾期书刊从逾期之日起按实际超期的天数计滞纳金,滞纳金每天 0.2 元,累计计算,50元封顶。

(二)遗失赔偿:读者所借书刊不慎遗失,读者应负赔偿责任。赔偿办法原则上赔偿同版原书刊,并补交文献加工费每册5元。如无法赔偿同版原书刊则分别按以下规定处理:

1.一般图书按照原价2倍赔偿。特殊图书根据年代加价赔偿:1984 年以前的书按书价的 10 倍赔偿;1985-1995 年的书按书价的 5倍赔偿;1996 年初至现在的书按书价的2倍赔偿。

2.外文书刊原版书按失书的 5-10 倍赔偿,影印书刊按失书的 3-5 倍赔偿。

3.孤本书按书价 10 倍赔偿;

4.多卷书(含全集、选集、丛书)按全卷(套)定价的 2 倍外加该书书价的 5 倍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该书定价的 20倍;如丢失其中一卷有副本,可按照该卷书价的10倍赔偿。

5.读者在赔偿后一个月内如找到了遗失的书刊,可持找回的书刊和赔偿收据到本馆有关部室还回原书刊,同时办理退款手续。

(三)损坏赔偿:

1.轻微污损、圆点批注,但不影响流通使用,按该书原价赔偿,不足 5 元的赔偿 5 元,原书归图书馆所有;

2.严重污损影响流通使用按“遗失赔偿”有关规定处理;

3.凡撕页、裁割或挖心者,应由读者赔偿同版原书刊,并外加罚金 20 元。若无原版书刊赔偿,则按“遗失赔偿”有关规定翻倍计算,并通报批评;

4.污损、丢失图书条码赔款 5 元,私自拆除外借图书中的磁性防盗材料者,可按“偷窃图书”管理规定进行重罚;

5.损坏和遗失的书刊同时有逾期的应缴纳超期滞纳金。

(四)偷窃处理:

1.凡偷窃本馆图书、期刊、非印刷型等各类文献,除没收所窃文献外,对当事者予以下列惩罚:责令书面深刻检查;馆内或校内通报批评;通报所在主管单位批评教育;态度恶劣者送交保卫部门并报请学校酌情给予纪律处分;同时按“遗失图书”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以上惩罚措施同时执行;

2.偷窃他人一卡通者,将处以校内通报批评;通报所在主管单位批评教育;态度恶劣者送交保卫部门并报请学校酌情给予纪律处分;利用该一卡通所借文献按本条之“偷窃本馆文献”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3.利用非本馆库藏文献偷换本馆库藏文献者,除没收全部文献外,可按本条之“偷窃本馆文献”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五)违章用证:

1.违章使用他人一卡通,但又不属于“偷窃他人一卡通”者,本馆对双方批评教育,并停止读者权利一个月。

2.继续使用已办理挂失的原一卡通者,除责令书面检查外,还对使用原证所借文献按“偷窃他人借书证”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六)其它违章处理:

1.在库房内私拆书中磁性防盗材料、条形码或毁坏图书,按“偷窃图书”管理规定处罚;

2.污损、毁坏馆内设施按本馆有关规定赔偿;

3.读者若在本馆违反校规,另行按违反校规有关条款报请学校主管部门处罚。对不听劝阻者本馆将请有关部门协助处理。

第七条 鼓励读者检举、揭发偷窃、破坏本馆所藏图书、期刊等不法行为,鼓励检举、揭发盗用他人一卡通或用挂失一卡通偷窃文献等不法行为,对检举揭发有突出贡献者,本馆将报请学校予以表彰。

第八条 本规则由图书馆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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