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秩序,根据《安徽省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验室工作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室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场所,实验室安全工作是校园综合治理和平安校园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创建安全、卫生的实验室工作环境是各学院(系)、各实验室及广大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和义务。
第二条 校长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分管副校长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学校—院系、院系—实验指导老师、实验指导老师—学生”三级签约模式,全面落实安全责任。
第三条 各单位要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营造浓厚的实验室安全文化氛围,丰富师生的安全知识,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应建立完整的安全责任体系,实行分工、分级负责制。资产处作为我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在分管副校长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并检查落实全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安徽省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组织制定实验室安全工作规章制度、责任体系和应急预案;指导、督查、协调各相关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管理工作;定期、不定期组织或参与实验室安全检查,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督促整改;组织开展全校性的实验室安全工作先进评比。
第五条 保卫处要协调做好实验室安全的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工作;其他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做好与实验室安全相关的工作,包括加强对实验用房的安全性审批,加强实验室的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加强对科研实验项目的安全性评估和申报工作的指导。
第六条 各学院(系)、重点实验室行政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与学校签署《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书》),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其职责为:落实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分管领导和安全员;组织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制定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督促各下属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定期、不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并组织落实隐患整改工作,对于拒不整改或出现严重安全问题的实验室,实验室安全负责人有权予以封门整改。
第七条 各单位的安全分管领导职责为:负责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的建立和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实验室准入制度、值班制度等)的建设,组织、督促相关人员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定期、不定期开展检查,并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安全信息的汇总、上报等工作。
第八条 各单位安全员协助安全分管领导做好相关安全工作,安全员应经过培训,具备一定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其职责为:负责本实验室安全日常管理工作;落实值班制度;建立各实验用房内的物品管理台帐;负责对本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对临时来访人员进行安全告知;督促搞好本单位实验室卫生并定期、不定期进行检查,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做好实验室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九条 实验指导老师要提高实验室安全责任意识,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落实安全措施;学生须严格遵守实验室规章制度,配合实验室管理工作。
第十条 在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对实验室安全工作和自身安全负有责任。须遵循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开展实验,配合各级安全责任人和管理员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临时来访人员须遵守实验室的安全规定。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主要内容
第十一条 实验室准入制度建立、落实实验室准入制度。各单位根据本学科和实验室的特点,加强师生员工和外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首次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必须通过所在院系组织的实验室安全教育考试后方可开始实验室学习、工作。所有进入实验室工作的师生员工需接受实验室安全知识培训,仔细阅读《实验室安全手册》,了解实验室潜在危险因素,熟知应急电话号码、应急设施和防护用品的位置,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各单位要加强各类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维护、保养,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并做好维护保养和检修记录。对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保证接地安全,并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对使用时间过长以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各单位要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和安全培训,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
第十三条 水电安全管理。实验室内电气设备的安装和使用管理,必须符合安全用电要求。实验室内应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的用电功率和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要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使用高压动力电时,应穿戴绝缘胶鞋和手套,或用安全杆操作;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有人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或用绝缘物体将电线与人体分离后,再实施抢救。除非工作需要,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空调、计算机等不得在无人情况下开机过夜;电热器、饮水机一律不得开机过夜。实验室要杜绝自来水龙头打开而无人监管的现象。严禁在实验室内用煤气、电炉烹调加热食物、取暖,严格做到“四防、五关、一查”(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灾害事故;关门、关窗、关水、关电、关气;查仪器设备)。
第十四条 安全设施管理。实验室应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置相应的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防火门、防火闸等),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加强实验室安全设施的管理,切实做好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确保性能完好,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五条 实验室内务管理。每间实验用房必须落实安全责任人,各单位必须将实验室名称、责任人、有效联系电话等信息统一制牌,并粘贴在室外明显位置,便于督查和联系。要确保实验室观察窗的可视性。实验室应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及时清理实验废弃物及日常垃圾,实验室内不得堆放杂物。实验室必须妥善管理安全设施、消防器材和防盗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查;消防器材不得移作它用,周围禁止堆放杂物,保持消防通道畅通。各单位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实验室钥匙的配发和管理,不得私自配置钥匙或借给他人使用;各单位或各实验大楼必须保留一套所有房间的备用钥匙,由单位办公室或大楼值班室保管,以备紧急之需。严禁在实验室区域吸烟、烹饪、饮食,不得让与工作无关的外来人员进入实验室,不得在实验室内留宿和进行娱乐活动。按照学科性质的不同需要,实验人员应配备必需的劳保、防护用品,以保证实验人员的安全和健康。实验结束或离开实验室时,必须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实验的措施,并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
第十六条 对以上条款未涵盖的实验室安全工作按国家有关实验室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管理。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整改与应急处置
第十七条 加强实验室安全与卫生检查。各学院(系)、实验室须建立实验室安全与卫生检查制度,定期进行实验室安全自查,如实填写《实验室安全自查表》,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及时梳理,分清责任并组织整改。设备处将对自查结果进行不定期抽查。资产处、保卫处负责对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实验室,资产处、保卫处等职能部门将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单位,予以全校通报并有权停止其实验室工作,直至整改合格。
第十八条 安全隐患整改。各实验室发现存在安全隐患,要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发现严重安全隐患或一时无法解决,须向所在学院(系)、保卫处、资产处报告。对安全隐患或安全事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第十九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实验室发生意外事故,事发单位应按照《安徽外国语学院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立即启动相应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保卫处及资产处。事发单位应配合调查和处理,写出事故报告,交保卫处及资产处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学校对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突出的单位与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各种原因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应追究主要安全责任人和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有关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管理规定。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