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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外国语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来源: | 发布日期:2019-01-25 】

                                     安外教[2017]4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我校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其投资效益,保证教学、科研、管理工作顺利进行,依据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实验室仪器设备,是指能够独立使用且使用期在1年以上、单价在1000元(含)以上的通用设备和单价在1500元(含)以上的专用设备。

第三条仪器设备是学校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论来自何种渠道,使用何种经费购置均应归口学校统一管理。

第四条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管用结合的原则,对实验室仪器设备实行学校、学院、实验室三级管理,并落实各级的具体管理责任人。

第五条校资产管理处是我校仪器设备的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资产管理数字化平台,实现实验室仪器设备信息化管理,提高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水平。

第六条仪器设备的采购按学校相关文件规定要求和流程进行。

第七条学校在实验室仪器设备的借用、调拨和处置中,要保持仪器设备完整、账物相符、档案资料齐全,严格按照学校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各学院和部门要重视仪器设备技术和管理人员队伍建设,为其提供各种参加培训、研讨、考察等学习机会,全面提升仪器设备技术队伍和管理队伍整体水平。

第二章 仪器设备计划、管理原则及要求

第九条学校各单位应按照事业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需求和投资情况,合理制定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制定计划时须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充分考虑开放共享,减少重复购置。制定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应坚持以下原则:

1.统一领导、集体讨论、专家评审、专人负责。专项购置计划应进行充分论证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2.按需购置。申购仪器设备要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本单位承担的教学、科研、管理任务,从实际需要出发,区别其轻重缓急。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购置要与学科专业建设紧密结合。

3.合理配置。申购仪器设备要认真进行市场调研,注意先进性、实用性、可靠性和性能价格比;注意成组配套,尽快形成应用能力;注意资源共享和使用率,避免重复购置和闲置浪费。

第十条购置仪器设备前,必须进行购置论证,对申购设备的必要性、先进性、适用性和开发共享进行综合评价。主要内容包括:

1.设备购置的必要性、使用方向、工作量(年使用机时)及在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方面的效益预测分析。

2.拟购设备的性能分析,先进性、适用性分析(含市场调研情况)。

3.购设备经费应包括附件、零配件、软件的配套经费,以及设备购置后的运行、维修费安排等。

4.设备的安装场地、使用和安全环境、环境保护及各项辅助设施的落实的配套情况等。

5.设备使用、维护人员的配套情况及人员培训计划。

6.设备开放共享计划及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各单位和部门在申报和批准仪器设备购置计划时,应充分考虑并计入设备环境改造及安全保障相关设施费用,确保所购置设备能够在到货后及时安装验收。

第十二条学校鼓励各单位、教职员工充分挖掘现有仪器设备的潜力,重视其功能开发、改造升级,延长其使用寿命;鼓励专业技术人员自制、开发新型适用的仪器设备。改造或自制仪器设备参照购置仪器设备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严格执行学校采购工作要求,及时做好仪器设备的到货验收和入账,做到账物相符。

第三章 仪器设备技术管理

第十四条技术管理的主要目的是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可用状态,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仪器设备的技术管理,应贯穿于从开箱验收,安装调试、使用管理、维修保养直至报废的全过程。其技术档案应同步进行。

第十五条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仪器设备的验收工作。资产管理处负责依据学校相关规定制定相应验收工作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使用管理

1.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实行岗位责任制,使用单位对管理范围内的仪器设备应制定使用管理办法。

2.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和小修工作应列入管理使用人员的岗位职责,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要注意防火、防盗、防尘、防震、防磁、防腐等问题,落实安全措施。

3.学校每年划拨一定数额的仪器设备维修费,由校实验实训中心统一支配使用。

4.仪器设备正常损坏或发生故障由使用单位及时送修,并保证在账设备的完好率在95%以上。

5.使用单位对仪器设备的性能和技术指标根据需要应定期进行校验,以保证其正常使用。

第四章 仪器设备账物管理

第十七条账物管理的主要目的是使仪器设备账、物、卡相符,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十八条资产管理处利用信息化技术负责建立和维护全校仪器设备数字化管理系统,管理全校仪器设备总账,发布有关信息。全校仪器设备总账的变动、调整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学校各二级单位负责建立和保管本单位仪器设备分户账,并和学校总账“账账相符”。二级单位以下各单位负责建立和保管本单位仪器设备明细账,并保证“账物相符”,固定资产标签贴于设备明显之处。

第二十条学校各二级单位应每年组织一次仪器设备自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资产管理处并说明原因,请求协调处理。

第二十一条资产管理处不定期或按学校的要求组织全校性仪器设备大清查,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对仪器设备管理不规范,账物不相符、发生丢失、被盗和非正常损坏等情况,依据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校内机构调整,人员变动涉及仪器设备使用单位、保管人归属变化,各相关单位须及时到国资处进行办理账目变动调整手续。

第二十三条对因技术落后、损坏严重等原因不能修复或无修复价值需报废处置的仪器设备,要保持设备完整、账物相符。各单位仪器设备处置统一由校实验实训中心向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严格按照学校资产处置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