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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外国语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

【来源: | 发布日期:2019-04-18 】

                                        安外教[2017]4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实验室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重要基地,为确保实验室安全,防止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发生,保证教学、科研活动的正常进行,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学校各单位党政第一领导,是本单位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全部领导责任。

第三条各级领导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规定,提出确保安全的具体要求,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突发事故模拟演练,经常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第四条各有关单位应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实验室安全分管领导,制定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和规章制度(包括制度规定、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组织、协调、督促各下属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定期、不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并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工作;组织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实行实验室准入制度;及时发布、报送实验室安全工作相关通知、信息、工作进展等。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责任人,根据学院的实验安全工作计划开展本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安全责任人对实验室的安全负有检查、监督的责任,有权制止有碍安全的操作,纠正安全违章行为。

第五条所有在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统一认识,确保人身安全。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和救助知识。

第六条各实验室应根据各自工作特点,制定安全条例和安全操作规程等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并张挂在实验室明显区域,严格贯彻执行;实验室要把安全知识、安全制度、操作规程等列为实验教学的内容之一,新进实验室人员必须先接受安全教育,掌握基本安全知识和技能,才能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

第七条实验室安全检查坚持自查与抽查相结合,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发现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做好技术安全工作档案。

第八条实验、科研工作完成,或工作人员下班时,必须做好安全检查工作,切断电源和关好门窗,收藏好贵重物品,有报警装置的必须接通电源,注意防盗。

第九条实验过程必须保持桌面和地板的清洁和整齐,与正在进行实验无关的仪器和杂物不要放在实验桌面上。实验室里的一切物品务必要分类整齐摆放。实验室内禁止吸烟、涂化妆品或饮食。

第十条凡开始任何新的或更改过的实验操作程序前,要先了解所有潜在的危险,及该有那些适当的安全措施。

第十一条验室人员必须熟悉紧急应变措施、警铃讯号及逃生路线。认识紧急电话、紧急救护和灭火器设备的位置及其正当操作程序。

第十二条实验人员必须认识实验室内各类个人防护设备的用法。

第十三条每个实验室入口须张贴警告牌。列明该实验室内各种潜在危险,以及实验时应佩带那些安全设备,应急处置方案及电话。警告牌还应出紧急联系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如发生火警等意外,可寻求以上人员协助。

第十四条实验室应采取适当的防盗技术手段,安装必备的防盗设施。通过人防、技防、物防相结合做好实验室防盗安全工作。一旦发现盗窃事件,应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保卫部门报告。

第二章消防安保

第十五条各实验室必须配备适用足量的消防、急救等器材,置于位置明显、取用方便之处,并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在非应急状况下,各种安全设施不准借用或挪用,要定期检查是否合格,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我校所有实验室100 米内要配备急救箱、消防设施。

第十六条保持实验室设备、设施及环境清洁卫生。设备器材摆放整齐,排列有序,保持走道畅通。严禁走廊堆放物品阻挡消防安全通道。

第十七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应熟悉消防器材的放置地点,学习消防知识,熟悉安全措施,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如遇火灾事故,应及时切断电源,冷静处理。

第十八条实验室应有严格的用电管理制度,对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应经常进行安全用电教育,严禁超负荷用电。实验电气设备处于工作状态时,必须有人在场监管,确实需要长时间连续工作的实验,电气设备须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和监管措施,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十九条水、电等设施必须按有关规定规范安装,不得乱拉、乱接临时线路。实验室应定期对电源、水源、火源等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隐患应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电气设备应定期维护保养,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仪器设备的维护和检修要有记录,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安装接地装置,对出现老化现象的设备以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维修或报废。

第二十一条我校所有实验室,严禁使用包括电炉、电取暖器、电水壶、电煲锅、电热杯、热得快、电熨斗、电吹风等各种类型的电加热器具。

第二十二条实验楼(室)应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在实验室堆放与实验需要无关的杂物、可燃物、易爆物。

第二十三条实验室工作人员下班前,必须关闭电源、水源、门窗。上课教师要配合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第三章 仪器设备安全

第二十四条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应有专人负责维护,保持良好的性能,并处于完善可用状态,确保仪器设备安全运行。

第二十五条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必须密切注意学校有关部门停水停电的通知和气象部门的恶劣天气预警通知,注意贵重仪器设备的停水停电保护措施,如遇台风、暴雨、冰雹、雷暴等恶劣天气,应提前对贵重仪器设备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或减小外界影响对仪器设备造成的损失。在发生恶劣天气情况时,须安排工作人员在现场值班。

第二十六条各类实验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上机前需制定切实可行的实验方案,并做好各种准备工作。上机时严格按使用操作规程进行,开机后必须有人值守,用完仪器要认真进行安全检查。对不遵守者,管理人员有权对其劝阻、纠错直至拒绝其继续使用。

第二十七条对仪器设备的图纸、说明书等各种随机资料,要按规定存放,设专人妥善保管,不得携出或外借。如有特殊需要须经领导批准,向管理人员办理出借手续,并按时归还。

第四章 事故处理与奖惩

 

第二十八条发生事故时,要积极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参照《安徽外国语学院学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执行及时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第一时间通知保卫处,发生较大险情,应立即报警。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实验室和个人,学校、学院有权停止其实验和作业,令其限期整改。凡被责令整改的实验室,要采取相应的限期整改措施,经各有关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工作。

第三十条对玩忽职守,违章操作,忽视安全而造成了被盗、火灾、人身重大损伤、污染、仪器设备损坏等事故,实验室工作人员要保护好现场,并立即逐级报告所属单位、学校保卫处、校实验实训中心和二级教学单位等有关部门和学校主管领导,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对隐瞒或歪曲事故真相者,将予从严处理。

第三十一条学校有关部门对安全事故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做出处理意见。对造成严重安全事故的,追究肇事者、主管人员和主管领导相应责任;情节严重者,要给予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对于一贯遵纪守法,在保证设备安全运行及文明操作实验中有显著成绩者;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措施补救、排除险情,避免或减少伤亡事故发生或国家财产损失者;事故发生时,奋力抢救生命和国家财产有突出贡献者,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校实验实训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