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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外国语学院实验室设置与调整管理规定

【来源: | 发布日期:2019-07-18 】

安外教[2017]39

第一条为了完善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提高实验室的综合能力和充分发挥效益,根据国家教委《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涉及的实验室:含校、院二级实验实训中心(以下简称“校中心“、”院中心”)、及校、院中心下属的公共基础课和专业实验室(含专业基础实验室),下同。

第三条实验室的设置要从学校及各二级教学单位的实际出发,合理布局,统筹规划,注重效益。公共基础课实验室统一设在校中心下面、专业实验室原则上只设在某一二级教学单位的院中心下面,为全校服务,不重复设置实验内容相同的公共基础课实验室和专业实验室。校中心的设置、撤消由校行政研究报董事会审批;各二级教学单位院中心的设置、调整、撤消与合并,由校中心审核,报分管校长批准;中心下属实验室的设置、调整、撤消与合并,由校中心审核,报分管校长批准。

第四条实验室的设置应具备的条件:

1.实验室的设置必须为实现人才培养目标服务,有明确的建设方向和长期稳定的教学任务。

2.有较为完善而科学的实验室技术工作规范、实验室管理制度和实验室建设规划。

3.实验室建设能达到基本符合对应实验技术条件要求的房舍、设施和环境条件,教学实验室的实验室面积能达到实验室评估合格指标的要求。

4.因形势发生变化导致实验室失去存在必要时,二级单位应组织论证并对其进行调整或撤销。

5.原则上应有对应专业(学科)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担任实验室主任或负责人,在岗实验室工作人员配置能满足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和实验室管理的要求,并符合学校编制要求。

第五条实验室设置与调整的工作程序和要求

1.实验室的设置与调整首先由各二级单位提出规划方案,并组织对应学科、专业的专家和校中心、教务处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共同参与论证。论证通过后报校中心审核后报分管校长批准。

2.拟新(增)设或调整的实验室由所属二级单位向校中心提交建设计划、建设目标、评审、立项、建设实施方案、管理结构等书面材料备案。

3.若拟申报新(增)设实验室要承担的教学和(或)科研任务,利用学校已有实验室能够承担或完成的,有关单位不得再申报新(增)设实验室。

4.凡批准调整(合并、撤销)的实验室的资产调整和调配工作由所属二级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报校中心、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备案。

5.因某种原因不能达到建设目标和实验室设置标准的实验室,经所属二级单位申报、校中心审核,报分管校长批准后后,予以撤销。已投资购置的所有仪器(设备)和物资归并到其它实验室。

6.、校中心、教务处、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和相关二级单位可共同就方向不明确、实验室功能重复、管理混乱、绩效差、非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不能较好履行实验教学任务的已建实验室联合提出调整(撤消、合并)的建议,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六条以往实验室设置与调整管理办法凡与本办法不符之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校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