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的实验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委第20号令)、人社部及教育部《关于深化实验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62号)、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的通知(教科信厅函[202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隶属于学校从事教学、科研等实验实训活动的场所及其所属设施,包括录播教室、语音语言实验室、计算机基础实验室、艺术设计类实验室、实训室、工作室以及技术基础实验室和专业实验室等。
第三条 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根据需要与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实验室建设应从学校事业发展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合理设置,科学管理,资源共享,提高投资效益。
第五条 加强实验室队伍的建设和培养,努力建立一支技术熟练、结构合理、热心为教学科研服务的队伍。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六条 根据学校人才培养计划和实验教学大纲,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材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七条 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实验室应当吸收科学和教学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八条 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要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工作,开展学术、技术等交流活动。
第九条 为提高实验室的使用率和开放内涵,最大限度的发挥实验室资源的效益,实验室应积极承担第二课堂、学生科研、学科竞赛、创新创业项目等开放任务。
第十条 实验室应负责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检修等工作,并按规定进行定期校验,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完好率。
第十一条 认真贯彻执行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管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二条 实验室实行校、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坚持“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十三条 学校实验室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长任组长,职能部门负责人、有关二级学院领导和实验室工作领域的专家任组员。领导小组对实验室的发展规划、建设管理、实验技术队伍建设、实验室安全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决策。
第十四条 实验室管理处是实验室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任务是在主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长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实验室综合管理,包括实验教学安排管理、实验室建设计划与执行、实验室管理制度建设与监督实施、实验室运行保障管理、实验室安全管理、实验室安全教育课程规划、实验教学相关数据统计;协助人事部门做好实验室人员定编、岗位培训、考核、奖惩、职务晋级评聘工作。
第十五条 教务处与督评处主要负责实验教学质量监控、实验教学改革研究组织、实验教学任务完成情况检查督促等。
第十六条 科研处负责各类科研平台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保证配套科研经费有一定比例用于购置实验设备。
第十七条 人事处对实验室队伍定编、配置进行指导和监管。
第十八条 安全管理处的主要任务是检查、督促实验室管理处及相关单位并协助解决实验教学环境的安全问题。
第十九条 总务处主要负责实验室用水用电保障和实验用房及相关基础设施维修工作,负责实验室安全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的组织工作。
第二十条 相关教学单位是实验室使用管理的责任单位,须有院长或副院长(执行院长)分管实验室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组织学院负责管理的共建专管实验室建设方案的制订和论证工作。组织制订设备购置计划及相关的论证工作。
(二)组织制定或修订实验教学大纲及实验教学计划等相关教学文件,并负责监督执行。
(三)组织做好低值易耗品使用计划的编制、论证、采购、验收、保管和使用等管理工作,做到合理使用,减少浪费。
(四)落实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 学校批准设置有关实验中心(室)。实验中心(室)设主任、副主任1-2人。主任要求思想觉悟高,组织管理能力较强,有一定业务水平和实验教学经验的人员担任,原则上有中级(讲师、工程师、实验师)以上职称。人选由学院推荐,学校批准后予以聘任。实验中心(室)主任主要职责:
(一)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
(二)协助开课单位做好实验室建设方案的制订和论证工作。组织做好实验室建设的具体实施工作。
(三)负责实验室实验课程、项目的安排以及工作记录。协助开课单位做好实验教学大纲及实验教学计划的制订和执行工作。
(四)协助所在学院领导落实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做好实验室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五)负责实验室的开放共享工作。按照实验室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实验课程之外的开放安排,支持师生的科研和创新工作。
(六)负责实验室的设备账物管理,做好仪器设备的维修、维护,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
(六)负责与实验室管理处、教务处、科研处、安全管理处、总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日常业务联络工作。
第四章 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要建立和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规章制度。进入实验室的一切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一切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人实验室和动用实验仪器设备、工具。
第二十三条 使用实验仪器,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如发现损坏、丢失时,要立即报告有关部门,以便及时处理。实验室不得存放任何与实验无关的物资,更不允许存放私人物品。实验室的仪器、物品不准擅自挪用,更不得转为己有。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供应和管理,按照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五条 贯彻“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的使用应在安全的前提下做到物尽其用的原则,到实验室进行教学、科研等工作,必须根据教学、科研的任务要求,经安排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的使用本着“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做好使用记录。
第五章 实验技术队伍建设
第二十八条 根据教学、科研的需要,实验室应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实验室人员队伍。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专职管理人员。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建立岗位责任制,各司其职,同时要做到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三十条 学校对实验技术人员的定编,参照在校学生数,根据实验教学、科研工作量及实验室仪器设备状况,进行合理折算后确定。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可试行固定编制与流动编制相结合的方式。实验室技术人员实行坐班制。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安徽外国语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实施细则》(安外教[2017]3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