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建设和规范化管理,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发挥实验室的整体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和《安徽外国语学院实验室工作管理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建设,应符合学校发展规划和专业发展总体,具有规定的实验教学工作量和稳定的教学、科研任务需求,建设目标明确,设置合理,避免小而全,分散重复设置。
第三条 实验室建设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归口管理职能部门,二级学院是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责任主体,教务处、科研处、人事处、总务处、基建处、采购中心等部门的实验室建设的协同部门。
第四条 实验室建设包括新建、改建、升级、撤销,按照规划立项、方案论证、招标采购、建设施工、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的程序进行实施。
第五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应有明确的项目负责人,建设期内一般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发生变化时,需说明原因,报实验室管理处备案。实验室建设项目负责人应全程参加从立项到验收的实验室建设全过程。
第六条 二级学院根据学校发展和专业建设需要,在广泛调研、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提出立项申请,填写《安徽外国语实验室建设项目书》(附件1),对实验室建设项目所需的仪器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性能、技术参数等)提供要求,按照时间节点要求报送实验室管理处。
第七条 实验室管理处在收到实验室建设项目书15个工作日内,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组织由校外专家、校内专家、有关领导、教务处、科技处、总务处、采购中心等参加的项目论证会,形成项目必要性、可行性报告,明确建设项目的技术参数和技术要求,报学校审批。
第八条 学校采购中心在收到实验室建设项目技术指标要求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招标采购文件制定和投标人对采购文件的质询;在招标文件(或询价公告)发布25个工作日内,完成招标采购谈判,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九条 实验室项目建设期间各有关部门密切协作,保证实验室建设水平。根据项目建设方案,总务处明确水电施工标准,和施工现场检查指导;采购中心负责实验室设备、材料的采购以及设备安装调试工作;实验室管理处协同二级学院应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对于实验室建设中的疑问、变动要及时反馈并确认,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具体问题。
第十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批准后,应严格按照项目申报书的建设方案和预算执行,实验室建设项目建设经费严格按照计划执行,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由实验室管理处会同教务处、二级学院、财务处、总务处、采购中心及有关实验技术专家、任课教师组成验收小组,进行技术及资产验收。验收合格后交付二级学院使用及具体管理。
第十二条 因实验教学任务变动需调整、撤销与合并实验室,由各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安徽外国语学院实验室调整、撤消与合并计划表》(附件2)报实验室管理处。由实验室管理处会同教务处、科技处、总务处提出论证意见,上报校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 因工作敷衍塞责给实验室建设工作造成损失和严重影响的,按学校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追责。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安徽外国语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实施细则》(安外教〔2017〕38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