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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科研项目管理的补充规定

【来源: | 发布日期:2020-12-09 】

为进一步提升科研管理水平,加强科研项目管理,防范学术不端行为,推进科研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科研成果管理

1.项目主持人出版的科研成果须标注项目来源、项目名称和编号;

2.一项科研成果原则上最多标注两个具有相关性的基金项目;

3.一项成果不得将科研基金与教研基金、人才基金、思政专项基金等同时标注为项目来源。

4.项目成果须与项目研究内容具有一致性或相关性。

二、结项管理

(一)教育厅一般和校级科研项目

1.按照要求完成结项报告撰写。

2.发表标注项目来源和编号的四类期刊论文两篇或三类期刊论文一篇。

3.项目主持人发表不少于1篇论文。

(二)教育厅重点项目

1.按照要求完成结项报告。

2.发表标注项目来源和编号的期刊论文不少于两篇,其中三类期刊论文至少一篇。

3.项目主持人发表三类期刊论文不少于1篇。

(三)教育厅重大项目

1.按照要求完成结项报告撰写;

2.发表标注项目来源和编号的三类期刊论文不少于两篇;

3.项目主持人发表三类期刊论文不少于1篇。

(四)其他纵向项目按项目来源方规定结项。

(五)本补充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科研处

2020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