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科研管理水平,加强科研项目管理,防范学术不端行为,推进科研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科研成果管理
1.项目主持人出版的科研成果须标注项目来源、项目名称和编号;
2.一项科研成果原则上最多标注两个具有相关性的基金项目;
3.一项成果不得将科研基金与教研基金、人才基金、思政专项基金等同时标注为项目来源。
4.项目成果须与项目研究内容具有一致性或相关性。
二、结项管理
(一)教育厅一般和校级科研项目
1.按照要求完成结项报告撰写。
2.发表标注项目来源和编号的四类期刊论文两篇或三类期刊论文一篇。
3.项目主持人发表不少于1篇论文。
(二)教育厅重点项目
1.按照要求完成结项报告。
2.发表标注项目来源和编号的期刊论文不少于两篇,其中三类期刊论文至少一篇。
3.项目主持人发表三类期刊论文不少于1篇。
(三)教育厅重大项目
1.按照要求完成结项报告撰写;
2.发表标注项目来源和编号的三类期刊论文不少于两篇;
3.项目主持人发表三类期刊论文不少于1篇。
(四)其他纵向项目按项目来源方规定结项。
(五)本补充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科研处
2020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