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升学科建设水平,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重点学科指按照《安徽外国语学院重点学科遴选与管理办法》遴选出来的校级重点学科和重点培育学科。
第三条 学科建设经费来源:学校安排的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其中校级重点学科30万;校级重点培育学科20万。
第四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坚持“公开透明、预算控制、统筹规划、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二章 经费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各学科建设过程中所需的直接开支,具体使用范围如下:
(一)学科队伍建设经费。学科队伍建设经费主要用于促进本学科学术团队科学研究与人才培养能力的提升,包括学科领军人物、学科带头人、学术骨干等高端人才或团队的引进与培养过程中的经费补充支持。本部分支出比例原则上为本学科经费总额的30%。
(二)学科条件建设经费。学科条件建设经费主要用于资助实验室改造和修缮,购买软件、实验耗材、图书资料等。本部分支出比例原则上为本学科经费总额的20%。
(三)学术交流经费。学术交流经费主要用于各学科承办和参加重要的国内外学术会议,开展高水平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学习,邀请国内外知名学者讲学等。本部分支出比例原则上为本学科经费总额的10%。
(四)基本业务经费。基本业务经费主要用于支付重点学科日常建设工作中必需的办公用品、耗材、宣传印刷、调研及重点学科与学位点申报、检查、评估等费用。本部分支出比例原则上为本学科经费总额的10%。
(五)科学研究经费。科学研究经费主要用于对学科梯队成员科学研究成果进行培育、资助和奖励。其中奖励费由两部分组成,重点学科建设经费支出科研奖励费用的50%,学校支出科研奖励费用的50%。本部分支出比例原则上为本学科经费总额的30%。
第六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不得用于对外投资、业务招待和各种福利性支出等。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七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凡使用重点学科建设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均须纳入学校资产的统一管理范畴,精心维护,合理使用。
第八条 学科建设办公室每年年底根据学校学科建设目标、发展规划和财务运行状况,提出下一年全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年度总预算,经校长办公会审定后,再会同财务处按审定通过的预算方案将年度经费按比例划拨至各相关学科。
第九条 相关学院应于每年1月底前提交本学科年度建设经费使用方案,报学科建设办公室和财务处审核。审核通过后的各项目经费使用方案将作为学校对重点学科经费管理、监察、检查及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与管理实行学科带头人或委托负责人(以下统称学科负责人)负责制。学科负责人根据重点学科建设目标任务和校内拨付的经费额度,制订经费使用方案,统筹安排使用学科建设经费,对建设经费支出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确保重点学科建设质量和建设目标的实现。
第十一条 重点学科负责人有向本学科主要成员、学科所属单位负责人、学科建设办公室以及学校汇报经费使用原则、使用计划、使用情况并接受监督的义务。各学科每年年底须提交本学科年度建设总结及经费使用报告,经所属单位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学科建设办公室。学科年度经费使用报告将作为下一年度经费划拨与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审批程序。所有支出报销须由学科负责人和一名学科梯队骨干成员经手。具体报销程序参照学院日常运行经费流程报销。
第十三条 资助著作出版费应提交已出版的著作;资助论文版面费应提交被录用的论文或收录证明;主(承)办本学科国际或全国性高水平学术会议凭会议文件在用款计划额度内报销相关费用;参加本学科国际或全国性高水平学术会议凭会议邀请函、会议报告(收录)论文等报销差旅费,参加同一个学术会议原则上不超过3人;报销学科建设调研费应提交调研报告。
第十四条 学科建设经费实行滚动使用,当年结余经费转入下一年度使用。
第四章 经费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 学科建设经费应严格按照学科建设项目的计划、任务合理使用,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变动,须学科建设办公室核准。
第十六条 各学科应自觉维护和遵守学校财经纪律,并认真接受人事、财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 学科建设办公室联合学校相关部门每年年底按项目申报时的目标和任务对本年度重点学科建设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第十八条 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不当、使用效益不高、学科建设成效不明显,或造成严重浪费,没有达到预期建设目标的,或未提交上一年度经费使用报告的学科,对采取任何形式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学校有权对其限期整改、暂停或终止其经费使用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