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发厅函〔2007〕53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精神,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规范管理"的方针,按照《教育部关于“十一五"期间普通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意见》(教发[2006]17号)的要求,2007年民办高校设置审批工作将以优化布局结构,严格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为中心,以依法办学和规范办学行为为重点,确保民办高校设置的质量,优先支持优质学校。为此,我部决定在2007年的民办高校考核和评议工作中,增加对民办高校内涵建设的考核内容。为了做好这项工作,请于2007年申报设置民办高校的省(区、市)补充报送有关材料,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对申请独立设置的民办高校,需严格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促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办通知")和《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25号令”)以及《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党建文件”)精神,进行进一步的核查,对照其中的各项规定逐一进行检查、落实。主要包括:
(一)依法办学情况
1.办学资质
是否符合《民促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和《条例》(第四条至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要求。
2.办学理念
是否符合《民促法》和《条例》的有关规定、符合国家的教育方针,办学指导思想是否端正。
3.学校的法人财产权
是否落实,是否符合《民促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有关规定;有公办学校参与或国有资产介入的民办学校,还需核查其是否符合《条例》(第四条至第七条)的有关规定。
(二)贯彻执行国务院有关文件情况
1.过户问题
学校的全部资产是否已完全过户到学校名下。
2.招生问题
(1)招生行为是否符合“25号令”(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有关规范;
(2)招生宣传是否符合“25号令"第十二条的规定要求;
(3)生源情况、举办高等学历教育以来历年招生录取分数线和补录情况。
3.督导制度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是否已按照“国办通知"、“25号令"的有关要求对学校建立了相关的督导制度,委派了督导专员并明确其职责。
4.党建工作
是否按照“党建文件”的有关要求开展了工作,党团组织,包括党委书记、辅导员、班主任在内的党务干部队伍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学校安全稳定的工作体系和机制等,均是否建立和健全。
(三)办学管理的有关情况
1.学籍管理
是否按照《民促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以及“25号令"要求实施。
2.毕业生就业情况。
(1)学校自举办学历教育以来,每届毕业生的一次就业率;
(2)每届毕业生的主要就业去向。
二、对申请独立学院转设为独立设置的民办本科学校,除核实上述规范办学的内容以外,还须明确落实下列要求:
1.举办高校对该独立学院转设的意见,并由举办高校出具正式函件;
2.转设后各方的责权利关系;
3.转设后该民办学校的治理结构和法人财产权等。
三、请有关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门人员对民办高校的资产、办学经费和财务管理情况进行详细审查,向我部报送书面的正式审查报告(若聘请专门的中介机构做,需附有中介机构审计报告原件)。请有关省(区、市)准备好该项工作的人员组织(或中介机构),具体进校审查的时间另行通知。
上述各项工作请抓紧进行,务求全面准确,实事求是,并请根据工作结果对本省(区、市)已呈报申请设置的民办高校进行再次筛选和排序,形成正式的书面报告,于11月20日前报送我部发展规划司。
2007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