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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外国语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

来源:      时间: 2017-08-03     热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术组织建设,不断提高我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服务社会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及《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教育部[2014]35号令)相关规定,特修订本章程。

第二条安徽外国语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学术事务的咨询、评议、审议和决策机构,其宗旨是提升专家学者在学院学术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发扬学术民主,严肃学术纪律,保障学院学术决策科学规范。

第三条院学术委员会在院长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重大学术事务的相关决策由院长提议后,经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学院决定发布实施。

第二章 委员会构成与任期

第四条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可设委员会顾问、名誉主任和名誉委员。

第五条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任一届。因特殊情况需调整任期时,须经院长办公会议批准,且调整时间最多不超过一年。

第六条院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常设或临时性的专门委员会。

第七条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科研处,设委员会秘书长1人,负责委员会日常事务工作。

第三章委员产生与调整

第八条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学术委员会人数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九条 院党政联席会议统筹考虑院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各二级学院、教学部推荐的候选人,审议产生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名单,由院长聘任。

第十条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可由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名,院学术委员会表决通过;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也可由院学术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主任委员可提议并经院学术委员会通过后,聘请学术造诣深、成绩突出、影响大的国内外专家、学者担任名誉主任、名誉委员。

第十二条因学科构成需要或人事(职务)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委员人选时,应由主任委员提名人选,提交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进行补聘或取消委员资格。

第四章 委员会职责与任务

第十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职责与任务主要是咨询、评议、审议、决策学院重大学术事项。包括:

1.学院科学研究中长期发展规划;

2.学院学科建设发展规划,重大学科建设项目的立项;

3.学院科研工作和科研(实验)平台、基地的发展规划方案;

4.科研、实验室等学术资源配置规划方案;

5.学院科研项目审核、立项、结项等的审批;

6.学院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中的重大学术性事项;

7.学院其它与学术工作有关的重大决策和重要问题;

8.对涉及学术道德和学术争议问题进行仲裁;

9.审议学院年度学术工作总结。

第五章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权利:

1.参与委员会会议并就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参与审议和表决;

2.针对学院有关学术事项提交提案;

3.监督院学术委员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义务:

1.遵守委员会章程,认真履行职责,正确运用学术权利,公正、公平地发表学术评审意见;

2.对委员会会议讨论事项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

3.对委员会会议讨论的需保密事项严格保密;

4.按时参加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第六章 工作规程

第十六条院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缺席时,可由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十七条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两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全体会议。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才能举行。

第十八条院学术委员会会议需要决议的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学术委员会讨论议题,以投票方式做出决定时,须与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能有效。投票采用无记名方式。如有议题明显没有不同意见时,征得委员同意,也可采用无异议方式通过,而不再采用投票方式。

第十九条院学术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秘书处负责。秘书处应于会议召开前准备好需讨论审议事项的有关材料。

第二十条 提交院学术委员会讨论的事项,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指定一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提交全体会议审议。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可列席会议参与讨论,但不参加表决。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如有人提出复议,需先由秘书处征得半数以上委员的同意,方可召集全体会议进行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因病、事假不能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时,必须向主任委员请假;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并征得该委员的同意,可指定一名专家代表该委员出席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于违反保密规定,且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受到法律制裁、行政党纪处分的委员,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二十四条院学术委员会在讨论、评议、审议涉及与委员本人、直系亲属或其指导的学生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应予回避。

第二十五条院学术委员会开会须有专人做会议记录,会后整理成会议纪要,经主任委员签字后妥善保存。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适用于院学术委员会及其授权的相关专业评议组。

第二十七条修订本章程须经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同意。修订后的章程须经院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通过,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方可发布。

第二十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日常活动经费在学院行政经费中统一列支。经费使用项目、金额按照院学术委员会经费使用细则上报院领导批准,由秘书长负责办理。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由院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

第三十条本章程由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