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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外国语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来源:      时间: 2015-10-31     热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颁发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32号令)的基本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我校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推进校务公开、实行民主办学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 教代会应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政策,落实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评议监督权等民主权力,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团结和动员教职工为完成学校各项任务、创建和谐校园和促进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条 教代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教代会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教代会的职权

第六条 教代会在学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审议通过法律法规、上级文件规定或者学校与工会协商确定的应当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和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八条 教代会决定和决议,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和教职工都应认真执行。有关职能部门必须认真负责地处理教代会的提案,并向下次大会提出报告,做到条条有答复,件件有回音。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 凡与学校人事管理部门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十条 教代会的代表以机关工委、分党委(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为单位,根据分配的代表数额,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选举工作在机关工委、分党委(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的领导下,由分工会组织实施。凡有公民权的我校在岗教职工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五年,到期改选,可连选连任。代表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撤换、更换和补选本单位的代表。正式代表离职、长期出国在届期内不能回校工作的,不再保留代表资格,原选举单位可进行更换或补选;代表在校内调动工作,仍保留代表资格,参加调动后所在单位代表团的活动。临时性出国人员,在召开会议前不能回校工作,但在届期内可以参加下次教代会的,可以保留代表资格。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到学校各方面人员,包括学校各有关部门及各类人员,又要充分体现学校以教学为主,其中教师代表一般应占60%左右。教代会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的干部、教师、民主党派负责人、学生代表等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享有发言权,无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的条件是: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能正确的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工作积极、作风正派、大公无私、坚持原则,能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群众办事、敢于反映群众的正确意见和要求。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如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及表决权。

(二)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有权提出提案和议案,提案需经五名正式代表附议方为有效,然后交提案工作组审查后立案。

(三)对教代会工作、学校工作有审议、批评、建议的权利。

(四)有权参加教代会组织的监督检查活动,检查学校有关部门执行大会决议及提案落实情况,有权在必要时对学校行政职能部门进行质询。

(五)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和控告。

(六)因参加教代会而占用的工作时间,按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五条 教代会以院(系)或以分党委(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为单位建立代表团,选举产生正、副团长。

第十六条 召开教代会时,首先召开预备会议,选举大会主席团和大会正副秘书长,主席团的成员从正式代表中产生,由各方面的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教师应占多数,主席团成员轮流担任大会执行主席,负责大会具体事宜。

第十七条 教代会每届任期五年,定期开会,一般应每年开一次,每次会议要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大会的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

遇有重要问题,或者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临时召开代表会议。

第十八条教代会的议题,应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吸收教职工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九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或举行有关人员的专题会议,其任务是对教代会要讨论的重大问题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教代会决议和处理提案的情况;以及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方案和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经党委批准后,召开大会。

(二)大会闭幕期间,组织代表团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的活动,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

(三)大会闭幕期间,遇有重要问题,经党委同意可召集代表团长会议或组织代表讨论,必要时可按规定的程序召集临时代表会议。

(四)向代表和教职工群众进行宣传教育,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接受他们的申诉。

(五)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