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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外国语学院非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作者: | 发布日期:2022-09-08 】

为保证我校非固定资产的科学管理和有效使用,杜绝浪费,特制定本办法。原《安徽外国语学院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2009年8月版)同时废止。

第一条  非固定资产的标准

非固定资产指相对于固定资产而言,它含有低值易耗品、单位价值不高或使用时间较短的物品。其归类属性由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确定。

第二条  非固定资产的分类

根据高等学校的特点和我校实际,非固定资产分为以下六大类:

(一)办公用品:如计算器、订书机、便签纸、圆珠笔等。

(二)工具器具:指扳子、钳子、钢尺等各种小型维修工具。

(三)修缮用品:指学校维修、修缮所耗用的物品,如灯管、水龙头、螺丝、面盆、铁钉、保险丝等。

(四)绿化保洁用品:指农药、肥料、拖把、扫把、垃圾篓、垃圾袋等绿化清洁用品。

(五)劳保用品:指发给员工作为劳动保护用的工作服、工作鞋和各种防护用品等,如制服、雨衣、毛巾等。

(六)其它:指不属于以上各类的非固定资产。

第三条  非固定资产的申购

(一)非固定资产的采购应遵循厉行节约的原则,即能不采购的不予采购,能暂不采购的暂不采购。

(二)非固定资产的申购按如下程序进行:

1.申请部门提出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的书面申购报告,报告中应明确申购的必要性、经费来源、数量、规格型号、需要到货的日期等信息。

2.申购总额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需报该部门的分管院长审批。审批后的申购报告提交给资产管理部门。

3.资产管理部门收到申购报告后,查看库存情况,若有库存,则直接通知申购部门领用;若无库存,则填写《非固定资产采购申请单》,报分管资产的院长审批后提交给采购部门进行采购。

4.采购部门受理采购申请单后应编制《非固定资产计划采购单》,选择至少三家以上供应商进行比质比价,并将比质比价情况汇总在计划采购单上,采购部门负责人仔细审核计划采购单,根据询价情况决定采购厂家或商家。

5.采购决定形成后,报分管采购的院长审批。

(三)对于劳保用品、部分绿化保洁用品、学生公寓保洁用品,总务和学生管理部门应制定年度的分学期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对于常规性使用的低值易耗品,资产管理部门按月汇总申报采购;对于特殊的、急需使用的低值易耗品,注明“加急”字样,限时办理。

(五)对于价值在300元以内的、急需使用的低值易耗品,在征得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后,使用部门可以自行采购。事后到资产管理部门出具证明,到财务处办理相关报销手续。

第四条  非固定资产的入库

(一)非固定资产由采购人员到仓库办理入库手续,仓管员核对无误后填写《非固定资产入库单》一式三联,一联给采购人员作为报销凭证,一联仓库留存,一联交资产管理员。 

(二)采购的非固定资产入库应坚持“谁采购,谁入库”的原则,采购人员对采购物品的质量负责。

(三)采购的非固定资产办理入库手续时,仓管员应认真核对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和质量,必须对产品质量进行严格验收,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拒绝入库。

(四)仓库管理员应认真、规范、完整填写《非固定资产入库单》,对于填写不完整、不规范的入库单,财务不予报销。

第五条  非固定资产的领用

(一)非固定资产领用实行“按需、节约”的原则。

(二)非固定资产的领用程序如下:领用人填写《非固定资产领用单》→领用的部门负责人审批→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出库人

(三)工具器具的领用应从严控制,已经领用的,未到报废期的不可重复领用,领用时必须以旧换新。

(四)对于灯管、水龙头等修缮用品,领用时必须以旧换新。不能提供的必须在领用单上详细说明原因。

(五)对以旧换新的非固定资产,每月底由资产管理员核对数目,提出处置意见,经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处置。仓管员不得私自处置。

(六)维修产生的废旧非固定资产应返回仓库。

第六条  非固定资产的使用与保管

(一)各部门领用的非固定资产应节约使用,杜绝浪费。

(二)各部门对领用的非固定资产享有使用的权利,并承担保管的责任。

(三)非固定资产保管不善丢失、人为损坏的,由领用人按采购价赔偿。

(四)领用的非固定资产个人私用的,一经发现,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资产管理部门经本部门分管院领导同意,可将学校的部分库存直接配送给学校相关单位或部门。

第七条  非固定资产的账务管理

(一)仓库应根据非固定资产的分类建立非固定资产进出流水帐,月末编制《非固定资产进出汇总表》。

(二)仓库应按各部门建立非固定资产领用明细帐,月末编制《非固定资产领用汇总表》。

(三)资产管理员每月月末对库存非固定资产进行清盘,编制《非固定资产盘存表》。对于清查过程中的盘亏、损毁情况,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因人为原因造成丢失、损毁的,仓管员或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承担维修、赔偿责任。对于该报废的非固定资产报分管院领导同意后进行报废处置。

第八条 本制度由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