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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务费管理规定

【作者: | 发布日期:2010-11-22 】

第一条 参会标准

会议主办单位为上级主管部门的,派人参加,其它会议应严格控制。

第二条 参会程序

由相关处(室)提出,分管院长根据文件精神和要求安排参会人员。

第三条 报销规定

(一)会议文件规定的会务费按实报销。

(二)会务费不含交通费的,交通费按《差旅费报销规定》执行。

(三)会务费不含住宿费的,住宿费按《差旅费报销规定》执行。

(四)参会人员的生活补助费不再另行报销。

第四条 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